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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板合一”8月落實‧分成主要板及創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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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09 11: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隆坡)醞釀超過一年的“二板合一”措施出爐,並將在8月3日開跑;屆時大馬股票交易所的主交易板和第二交易板將合而為一成為“主要板”(Main Market),自動報價市場(MESDAQ)也搖身變成上市門檻更低的創業板(ACE)。上市公司發行結構
憑單掛牌費即起取消

同時,交易所也從即日起取消上市公司發行結構憑單的掛牌費用,以鼓勵他們透過更元化的集資管道籌集資金,也讓投資者具有也更多選擇。
一般認為,由任首相敦阿都拉宣佈、證券監督委員會和大馬交易所聯手執行的交易板整合活動,將提高大馬資金市場的魅力,以吸引更多國內外公司前來上市。
第二財長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在推介禮上表示,大馬證券市場向來都受到世界投資者關注,特別是成為業界指標的原棕期貨、全球最大上市種植集團森那美等,更是萬眾矚目。
他指出,憑藉更低的諮詢費用等優勢,大馬交易所向來都是有意尋求上市的公司的目標之一,歷年來馬股的首次公開售股(IPO)活動普遍獲投資者的熱烈響應。
“在機制的推動下,希望可以進一步改善上市架構、提高大馬資金市場競爭力,也協助加快公司的上市程序和效率。”
調整創業板
吸引更多公司掛牌

他特別提到創業板的調整,主要是為了吸引更多潛能足的公司在大馬市場掛牌。
陪同出席的證監會主席拿督斯里查麗娜也表明,創業板的設立是為了大幅降低馬股上市要求,以推動更多公司以更容易的管道籌集資金,特別是缺少盈利紀錄的公司。
證監會與交易所
放寬上市條例

配合吸引更多公司上市的目標,證監會和交易所也放寬上市條例,其中尋求上市主要板的公司盈利要求降低,連過去數年嚴格執行的最低繳足資本要求也撤銷,力求吸引更多規模上了軌道的公司來馬掛牌。
其中,變動最為顯著的是上市公司的盈利要求。根據新條例,新上市公司的3至5年合計稅後盈利至少須達2000萬令吉,最近一年稅後盈利至少有600萬令吉,而且須在5年期間持續獲利。
比較原有條例,申請主板上市的公司3至5年合計稅後盈利至少是3000萬令吉、最近一年稅後盈利至少800萬令吉,二板的要求則別是1200萬令吉和400萬令吉。
創業板新條例
尋獲保薦人即可申請上市

創業板方面,由於改為執行保薦人(Sponsor)制度,因此任何缺少盈利紀錄,卻尋獲保薦人的新興公司,都可以申請在創業板上市。
根據新條例,一旦尋獲合乎資格的保薦人,經營任何業務的公司皆能尋求在創業板上市,不再限於目前自動報價市場(MESDAQ)規定的科技公司或高成長領域,而且申請公司無須具備營業額、營業和盈利紀錄。
此外,為了進一步吸引更多已在非大馬地區上市的公司前來,尋求第二上市(Secondary Listing)和跨界上市,新制度也免除這批公司的盈利要求,唯一條件是必須在外國主要交易板上市。
星洲日報/財經‧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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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8-5-2009 11: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兩板合一毀譽參半‧好:改善馬股流通‧壞:降低上市素質 2009-05-08 18:02
(吉隆坡)“二板合一”上市條例千呼萬喚始出來,無奈市場評價卻毀譽參半,好的是有利於改善馬股流動性、競爭力,壞的是憂慮上市企業量升質減,恐讓投資者誤踩投資陷阱。
資訊更公開透明化
析員認為,調低上市門檻,讓新創業板可與倫敦創業板、新加坡凱利板等對手看齊,強化市場競爭力,但企業盈利能力是投資者關注焦點,如果企業沒有良好盈利能力及景,投資者通常對這些企業敬而遠之,對改善創業板流動性幫助不大。
“不過,近年企業頻頻爆出醜聞,亮麗業績背後往往隱藏醜陋業績表現,因此交易所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措施求上市公司提供證券交易、財務報告等資訊,也規定所有公司皆需設立網頁,讓資訊更公開透明化,確實有助投資者誤踩投資陷阱。”
鼓勵公司掛牌
“股票市場向來是企業融資的熱門地點,因此進一步放寬上市門檻,相信有助於激勵更多公司前來掛牌。”
不過,他們說,雖然新上市條例有利於吸引更多企業前來上市,但對整體經濟規模不大的大馬而言,持續吸引企業上市、擴大股市規模絕非好事。
分析員看法重點
好處
●降低上市門檻可增加首次上市(IPO)熱度
●可與倫敦創業板和新加坡凱利板看齊
●增加上市公司透明度可助減少誤踩投資地雷
●傾向吸引投資機構
●有助改善股市流通
●增加馬股競爭性

壞處
●上市公司素質無保證
●IPO讓投資者難有信
●以大馬經濟規模,擴大股市並非好事
●新股或泛人問津
●缺乏外資,本地基金撐不起太大的市場
●股東人數少或使股價更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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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8-5-2009 11: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盈利降至2000萬‧資本規定撤銷‧兩板合一上市條例全放寬 2009-05-08 17:53




(吉隆坡)證券監督委員會和大馬交易所籌備超過一年後,終於推出“二板合一”的上市指南,在這項合併主交易板和第二交易板的措施中,不僅公司上市的盈利要求降低,甚至最低繳足資本要求也遭撤銷。
歡迎外國主板公司跨界上市
同時,對於已在非大馬地區上市的企業,若有意來馬第二上市(Secondary Listing)和跨界上市,原有的盈利紀錄等要求也撤除,唯一條件是必須在外國主要交易板上市。
主要板和取代自動報價市場(MESDAQ)的創業板(ACE),將在8月3日開跑。
同時,交易所也從即日起取消上市公司發行結構憑單的掛牌費用,以鼓勵他們透過更元化的集資管道籌集資金,也讓投資者具有也更多選擇。
主要板措施是由首相敦阿都拉去年3月在“2008年投資大馬研討會”上宣佈,結果這項原定去年底公佈的指南經過連番延宕終於推出。
其中,變動最為顯著的是上市公司的盈利要求。根據條例,新上市公司的3至5年合計稅後盈利至少須達2000萬令吉,最近一年稅後盈利至少有600萬令吉,而且須在5年期間持續獲利。
比較原有條例,申請主板上市的公司3至5年合計稅後盈利至少是3000萬令吉、最近一年稅後盈利至少800萬令吉,二板的要求則別是1200萬令吉和400萬令吉。
5億市值無法獲利公司
可申請主要板掛牌

對於有意進行倒置收購(俗稱後門上市)的公司,也須符合U板上市的盈利紀錄條件,而且需證明獲利能力,惟獲利年份無須連貫。
除了上述盈利要求,若一家公司通過市值測試或工程測試,也能申請在U板掛牌。所謂的市值測試是指,一家公司即使無法獲利,但只要具有5億令吉的市值、至少一年營運收入等條件,也能尋求上市。
至於基建工程公司(IPC)測試,則是指特許經營權剩下至少15年、工程總值至少5億令吉的公司。若這間公司具有盈利紀錄,特許經營權期則可以低於15年。
其餘新條例包括撤除公司的最低繳足資本要求、不強制股票包銷、具有兩年完整營業額紀錄的公司可以獻售股票等。此前主板和二板公司的最低繳足資本份別是6000萬令吉和4000萬令吉。
“原封不動”的上市條例則包括30%股權公開讓公眾認購、最低發售價50仙等、創辦人持股維持6個月。
上市創業板
任何業務‧無須盈利紀錄

為提高和區域交易所的競爭力,證監會和交易所決定大幅降低名為“創業板”的新上市要求,以吸引更多潛力足,卻缺乏盈利紀錄的公司來馬上市。
保薦人條件需符要求
根據新條例,一旦尋獲保薦人,經營任何業務的公司皆能尋求上市,不再限於目前自動報價市場(MESDAQ)規定的科技公司或高成長領域,而且申請公司無須具備營業額、營業和盈利紀錄。
在這塊創業板中,證監會除了審核招股書和發出上市批准,其餘部份皆以保薦人為主。保薦人條件需符合證監會和交易所的要求,保薦期限也須維持至公司交出完整一年的營業額為止。
取消50仙最低發售價
放寬條例包括取消50仙的最低發售價規定、不強制包銷安排等。
上市後,創辦人在6個月內維持當初持股的45%,每年連續售股比例最多為三分一。若公司無法取營業額,創辦人需維持當初持股的45%,直到公司交出完整一年的營業額為止。若公司獲利,股東則可獻售股票。
公眾認購股票方式不限於公開發售,可以選擇競標或其他方式。
任何有意從A板升至U板的條件是,A板公司必須符合上述U板的盈利、市值或IPC條件。
交易所權力擴大
交易所除了主導A板上市活動外,也獲得更大的權力,包括唯一審核次級證券、縮短審核時間。
而且,U板和A板在維持25%股票自由浮動比例的同時,取消主板和二板的1000名股東和MESDAQ的200名股東要求。
無法及時呈財報
停牌期限降至5天

交易所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措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更多證券交易、財務報告等資訊,也規定所有公司皆需設立網頁。
根據新規定,上市公司須公開所有證券交易的價格、完成期限、相關資金處理方式等資訊,而且也要證明發行新證券的能力,而非單單融資選項。
財報方面,上市公司須公開稽查委員會和董事意見,以及即時公佈財報預測和實際差距以及原因。對於無法及時提呈財報的公司,停牌期限從3個月降至5天。
暫停交易最短1小時
另外,公司配合業績公佈等企業活動發佈的股票暫停交易時段,最短縮至1小時。不過,若計劃過於複雜或其他理由,可向交易所申請延長停牌時間。
主要板
1) 定量要求(三選一):
a.盈利測試
● 3至5年合計稅後盈利至少2000萬令吉
● 最近一年稅後盈利至少600萬令吉
● 持續獲利
b.市值測試
● 市值5億令吉
● 無須獲利
● 至少一年營運收入
c.基建工程公司(IPC)
● 特許經營權剩下至少15年
● 工程總值至少5億令吉
● 若具備盈利紀錄,特許經營權可低於15年
2) 其他要求:
a. 公眾認購最低要求
b. 最低發售價50仙
c. 創辦人股票禁售期限6個月
3)靈活處理:
a.撤銷最低繳足資本要求
b.不強制股票包銷
c.具兩年營業紀錄的公司可獻售股票
主要板其他
1)倒置收購/後門上市
● 3至5年合計稅後盈利至少2000萬令吉
● 最近一年稅後盈利至少600萬令吉
● 無須持續獲利
● 證明合併後獲利能力
2)第二/跨界上市
● 無須數據證明
● 只允許外國交易所主要交易板的上市公司申請
3)轉板交易
● 符合U板規定的盈利、市值或工程規定
創業板上市規定
●任何行業的公司皆能申請
●無須營業額、營運紀錄和盈利證明
●須透過保薦人申請
●創辦人股票禁售期限
司上市後首6個月須保留繳足資本的45%股權、每年連續售股限在最多三分一
須維持45%股權至公司取得一年收入為止
●取消50仙最低發售價要求
●若公司獲利,可獻售股票
●自由選擇公眾購股方式
●不強制安排包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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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5-2010 01: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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