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令修改条文
55岁前提退休金须征税 2013-10-31 07:38 http://www.nanyang.com/node/575512?tid=460
(吉隆坡30日讯)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修改条文下,个人年龄未达55岁却提出私人退休基金计划或递延年金者(deferred annuity),提款数额将被征税。
政府建议修改的第6(1)条文阐明,除非提款者永久残疾,患上严重疾病、精神残疾、逝世或永久离开大马。
配合上述条文,政府也建议增设条文为递延年金、永久伤残和严重疾病的定义重新诠释。
财政法案提呈一读
严重疾病是指患上免疫缺陷综合症、帕金森病、癌症、肾功能衰竭、白血病或其它相同疾病。这项修改将从2014年课税年生效。
财政部副部长拿督拿督阿末马斯兰是配合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上周宣布的财政预算案,今天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3年财政法案一读,以针对某些政策作出调整。
涉及修改法案的法令包括1967年所得税法令、1949年印花税法令、1967年石油(所得税)法令、1976年产业盈利税、1990年的纳闽商业活动法令等。
此修改法令也建议纳入第4C新条文,以阐明任何人不论什么原因展开清仓活动,或者被逼展开促销活动,所得款项将归纳为利润或盈利。
此法令也建议加入第39(1A)条文,即任何人若提出税务减免申请,必须向总监展示资料。总监可在第81条文下发出通知书促相关人士提呈资料,若对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出示资料,将无法获得税务减免。
修改条文也包括重新厘定“应酬”
(entertainment)定义;任何花在促销业务或生意的开销,或没有回酬的活动,都定义为“应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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