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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tashiwaABCD

有关劳工法令 [老板要我提早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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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04: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hyelee83 发表于 22-7-2014 10:37 AM
我们的Training是付费都买不到的,因为是公司的自家按摩手法来的。都不知道是不是来偷师的。
现在学聪明 ...

是啊,防不胜防。。。

你们的可以教一点,做一点就好咯。。。我的不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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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04: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22-7-2014 10:45 AM
单单解雇那边就吃大亏了。。尤其是高新的。。
如果好像 LZ 的 case 他主动要求辞职(毁约)他主动要求减 ...

在KL,那个劳工部所谓的高薪真的不能算数。。

高薪的合约,难道就不一样吗?

感觉你是说:因为LZ先提出’提早离开‘,就等于毁约了,所以只要资方有信在手,就可以赢定了吗?
要是资方直接要求LZ陪一个月,另一个月就留到7月尾(总共2个月),不用出粮给LZ,也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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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04: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22-7-2014 10:46 AM
所以需要签约官,证人等等。。还有签名样本等等。。

如果签约时候签名不符合签名样本。。那么原则上是 ...

原来两个人而已不安全

要是签名不符合,但是盖章了的话,行吗?

签名好多。。。灰色地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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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04: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HRforIT 发表于 22-7-2014 04:23 PM
在KL,那个劳工部所谓的高薪真的不能算数。。

高薪的合约,难道就不一样吗?

高薪是不在劳法范围内的 =.="


主动权很重要的。。。一般上如果 LZ 是丢信在先。。他输面超大。。
而且。。他的 offer letter 跟 confirmation letter 那边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所以你自己说他的赢面有多少 ??

过后他要负责的那些费用。。他负责得起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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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04: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HRforIT 发表于 22-7-2014 04:25 PM
原来两个人而已不安全

要是签名不符合,但是盖章了的话,行吗?

如果签名不符合样本。。原则上宣誓官不会盖章给你的 ..

灰色地带不多。。只是太多人没跟着程序跑。。而导致灰色地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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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04: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22-7-2014 04:34 PM
高薪是不在劳法范围内的 =.="

对,那10天的工钱就搞那么high risk的官司,值得吗?LZ要衡量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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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04: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AhH00ng 发表于 22-7-2014 11:43 AM
哦, 因为我看我公司有人要走, 老板直接算工钱给他叫他不需要notice走人的~

你看,明明都是一样的辞职,但是要求早走和给2个月notice的差别很大。。

你公司的应该是,他可以呆上notice所需的月份,但是老板不想要,那时候老板只能选择那个期间刁难他,或者赔他那几个月份,叫他立刻离开不用上班了。

他要是急着走,老板则有主动权,可以留他固定月份,或要他赔偿后才可立刻走。甚至可以放过他,任由他早走,给不给足薪水好像也是随老板。

这2个都比较对立……最好的情况是商量好。
要是双方都不想留,有双方信件上的证明,隔日离开也可。

不知道有错误,或者漏掉一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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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04: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hschschs 发表于 22-7-2014 02:34 PM
看来lz都还不知道自己错先吧,还要shoot回我们这句“这里大部分人都是华人本色, 大事化小, 小事化无, 我也 ...

赞同,觉得老板很宽容大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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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04: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hyelee83 发表于 22-7-2014 04:47 PM
对,那10天的工钱就搞那么high risk的官司,值得吗?LZ要衡量咯。

一些小孩要让他撞下铁板他才知道铁板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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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05: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hyelee83 发表于 22-7-2014 04:48 PM
赞同,觉得老板很宽容大量了

对咯,酱小事而已还要讲告人,消息流传出去同行谁敢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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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05: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22-7-2014 04:34 PM
高薪是不在劳法范围内的 =.="

就是说,高薪的人,连AL,每周工作小时上限,其他福利,notice等,都不在employment act管制内?
任何条件都可以自由发挥,不会因为没达成劳工法最低要求而作废?只要双方签了就一定有效?

对啊,这个主动权非常有趣……一样的事情,只因次序不同,受牵制的对象就换人了。。
他的offer letter有什么问题就不懂了,他还没说清楚吧?

要是他只是’恳求‘老板批准他提早走,而不是说他只能做到7月尾就走的话……
老板可以选择不批准,而逼他留下2个月,或是’批准‘,但是薪水给到他工作的最后一天,
老板却不能逼他早走,而不给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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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05: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HRforIT 发表于 22-7-2014 05:27 PM
就是说,高薪的人,连AL,每周工作小时上限,其他福利,notice等,都不在employment act管制内?
任何条 ...

噢。。。误解了。。你说那些制度是在劳法里面啦。。。
我说的是解雇赔偿额那边。。。 过一定的数字就不受到劳法的控制范围了

至于他的 offer letter 什么问题。。我这样讲就好了全马 80% 的 offerletter 跟 confirmation letter 都有问题。。
如果他是包含在那 20% 里面的。。原则上就是有非常强的 HR 在看守着那个部门。。而他也不必上来论坛问这种问题了。。对不 ?

LZ 的情况。。如果他上诉 serv notices days 他老板是有权力决定他的 lastday 。。而原则上他自己是无权说他要做到几时的。。。。

一般程序是。。。辞职 >> HR 让你知道 Lastday >> 不满意就上诉, 满意就接受。。。而不是他自己去定那个 lastday ..所以第一个程序他就弄错了啊。。那么上到法庭。。先被辩方喷他一脸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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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7-2014 06: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HRforIT 发表于 22-7-2014 05:27 PM
就是说,高薪的人,连AL,每周工作小时上限,其他福利,notice等,都不在employment act管制内?
任何条 ...

我交的信, 里面没有写last day是几时, 没有写给几个月notice, 我是要交一封辞职信告知我要辞职, 然后跟经理谈论要求7月尾让我离职, 然后要公司也出一封信给我, 说双方同意下在7月尾给我离职, 不需要根据offer letter里面所说的要两个月通知,
但是老板知道后就叫我直接走人~
然后我的offer letter里面有写the notice period for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shall be two (2) months writter notice by either party.
我同事说老板一路来都是酱的, 一交信就马上被停职, 之前被两个salesman告都告赢, 不过这里的伟论让人惊讶~ 问了等于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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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07: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WatashiwaABCD 发表于 22-7-2014 06:07 PM
我交的信, 里面没有写last day是几时, 没有写给几个月notice, 我是要交一封辞职信告知我要辞职, 然后跟经 ...

如果你认为你有理, 就照你的wish去进行. 不需要再问任何人的意见. 反正, 人家给你的意见, 你都认为是"白问".

人不跌到, 是不会长大的.

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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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7-2014 07: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Kelly2108 发表于 22-7-2014 07:21 PM
如果你认为你有理, 就照你的wish去进行. 不需要再问任何人的意见. 反正, 人家给你的意见, 你都认为是"白问 ...

你们的意见就是任由宰割, 还有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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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4 10:14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WatashiwaABCD 发表于 22-7-2014 06:07 PM
我交的信, 里面没有写last day是几时, 没有写给几个月notice, 我是要交一封辞职信告知我要辞职, 然后跟经 ...

既然楼主觉得自己对的话那去告到底吧。。。反正lz都说问了等于没问。。送上一句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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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7-2014 08:0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楼主听不入耳,就停止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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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7-2014 04: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WatashiwaABCD 发表于 22-7-2014 06:07 PM
我交的信, 里面没有写last day是几时, 没有写给几个月notice, 我是要交一封辞职信告知我要辞职, 然后跟经 ...

比较好奇,2个salesman的情况和你一样?

他们是交了辞职信后就立刻被停职,就上诉要求获得1-2个月的赔偿成功?
还是他们没要辞职,而是老板不满就立刻要他们走?


你的情况,因为信中只表明要辞职,让老板做决定何时离开而已,那么是不会有被罚的危险,
但是老板要你早走,好象也是可以的,只是他必须付给你到你last day的工资,至于到月尾的日子,他不用陪的吧(除非你没自持而是他要你走)。

只是,你经理和你已经made a deal,那封说道7月尾才走的信,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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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7-2014 04: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22-7-2014 05:44 PM
噢。。。误解了。。你说那些制度是在劳法里面啦。。。
我说的是解雇赔偿额那边。。。 过一定的数字 ...

劳法applies to all,对吧
只是里面很多cases会注明applies only to 低薪的(好象不是很重要的那些)

看来他HR没很在行,所以之前有员工上诉成功。。。

LZ的情况,要是他经理已经出信给他,说是双方同意到月尾才走,是不是老板就没法要他早走了?

哈哈,我很想去旁观。。。这个劳工部那里的庭,可让人去现场观看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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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7-2014 05: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当然不是apply to all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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