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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法庭不再有本身的自由裁量权,是担心他们伸张正义,或我们不该得到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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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5 08: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剥夺法庭斟酌权羞辱司法制度
安美嘉促法官对煽动案判无罪


随着法庭在修订后的煽动法令下,不再享有斟酌权,律师公会前主席安美嘉建议,法官直接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宣判无罪。


她表示,刚在国会通过的《2015年防范恐怖主义法案》与煽动法令修正案,完全撤除了法庭的斟酌权,而简直是羞辱司法制度。


“为何法庭不再有本身的自由裁量权,是担心他们伸张正义,或我们不该得到公道?与其使用此荒唐离谱的法律,法官不如干脆宣判每个人无罪。”


她是昨天在槟州律师委员会举行的“煽动法令与大马的人权状况”论坛上,对着600名出席者如此表示。此场论坛也获得槟州政府与槟城研究院的支持,主讲人包括已退休的上诉庭法官马哈迪夫(Mahadev Shankar)、澳洲女皇律师马克托维尔(Mark Trowell)和律师公会主席史迪文迪鲁(StevenThiru),主持人是律师公会前主席梁肇富。


需判最低三年监禁


史迪文迪鲁(左图)早前表示,法官如今在审理煽动案件时“绑手绑脚”,因为如今最低的刑罚为监禁3年,最高20年。


“无论案情如何,法官如今必须判罪成者监禁3年或以上,他或她不能宣判较低刑罚,这严重侵害了司法独立。”


他说,法官需根据罪行来量刑,不能受到其它束缚,偏偏最低刑罚却设下了限制。法官被剥夺的另一项斟酌权,则是他们必须下令禁止被控煽动法的人士出国。


“检控官可以申请,禁止被告离境,而法官必须遵命发出指令,导致司法沦为橡皮章。”


不需额外证据佐证


史迪文迪鲁不忘点出,修订后的煽动法令不再要求额外佐证,而使该法令残缺不全。


他称,当他最近在格拉斯哥对一批共和联邦律师提及此事时,他们都惊恐地倒吸了一口凉气。


“过去,我们不能单凭一名证人的供词,而需提供额外的证据佐证。如今,此证据法则已经被抛弃。”


此外,安美嘉质疑,为何总检察长能够草拟一份如此可憎的法律,毕竟后者的任务应该是在法治课题上,妥当地为政府提供法律劝告。


“坦白说,如果我是政府,我将为此感到丢脸和难堪。不幸的是,这个政府丝毫没有这么容易感到羞耻。”


彻底不符法治准则


安美嘉(右图)表示,如果使用已故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首席大法官秉邯勋爵(Lord Bingham)2006年设立的法治规则,检验这我国的煽动法令,该法律肯定彻底的不及格。.


她说,若要通过法治精神的测试,一套法律必须容易被理解、清晰、可预知、推诚布公、经过讨论和依据刑罚比例性原则。


但是,她表示,国会在通过上述法令前缺乏透明度,只提供有限的时间让议员消化详情、讨论、辩论和提出观点。


根据此简单的测试,她说,煽动法令代表我国政府奉行依法治国(rule by law)的原则。将法律视为压迫国家的工具。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9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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