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还等排队上庭咧!你们要的反对党滥权、贪污、不尊从三权分立的、根本"实质"上还未成功过,至于你们中立们、近几个月来、越讲越爽的什么贪污1.0、2.0,也从未的举办成功过!三权分立是涉嫌犯错的人、物、事受审的程序、不受任何一方的阻挠。到你给机会希盟真正的不尊从三权分立,偷支笔与打抢银行都有分大小罪,滥权、贪污都成功了、又被公平公正的实证了!你们才来爽好吗?
【更新】希望联盟协议
希望联盟协议
第1章节:共同纲领 1.1. 第1章节阐述3党共同纲领的原则,以执行希盟的议决。 1.2. 所有共同决定是基于共识原则,即希盟每个成员党必须一致同意有关决定。 1.3.
了解每个成员党拥有本身的历史与斗争基础,因此各党可自由作出本身的决定、制定本身的政策,以及在所有课题表明本身的立场,只要有关决定、政策或立场没有违反第4章节中的希盟共同政纲。 1.4. 所有因1.3条文所引起的意见分歧或纠纷,应该遵从3党互相尊重的精神,如第2章节:建立政治团结性所阐明一样;同时根据第3章节:纠纷处理所阐明的方式与原则来解决。 1.5
希盟的最高决策单位是党主席理事会,该理事会是一个由3党最高领导人组成的论坛。党主席理事会的成员人数,由3党根据时宜共同决定。该理事会将根据时宜,遴选一名有能力的成员领导该理事会,以主持该理事会会议。 1.6. 党主席理事会负责共同制定路线,以及针对政策与策略形式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该理事会有权成立委员会,如政策委员会、大选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及其他,以协助希盟顺利运作。 该委员会必须每两个月,或在各党同意的期限内,至少开会一次。 1.7. 希盟的执行单位是由公正党总秘书、行动党组织秘书及诚信党总秘书组成的秘书理事会。各党提名代表加入该理事会,成员人数由3党根据时宜共同决定。该理事会将根据时宜,遴选一名有能力的成员领导该理事会,以主持该理事会会议。 1.8. 秘书理事会根据1.6条文,负责执行党主席理事会的议决,以及协调党主席理事会成立的所有委员会。该委员会必须每两个月,或在各党同意的期限内,至少开会一次。 1.9. 党主席理事会需要委任一名希盟总秘书,负责领导希盟秘书处的日常行政事务。希盟秘书处负责确保党主席理事会及秘书理事会顺利运作,以及执行上述两个理事会的议决。希盟总秘书是党主席理事会及秘书理事会的秘书。 第2章节:建立政治团结性 2.1. 第2章节阐述3党合作原则,是基于互相尊重精神,以在3党之间促进团结及建立政治团结性。 2.2. 每个成员党的各级党员和领袖,必须尊重其他成员党的政策与立场,只有有关政策与立场不违反1.2及1.3条文的希盟共同政纲。 2.3. 一个成员党对其他成员党的任何意见分歧、矛盾、不满或反对,必须根据希盟的内部管道提出,以在希盟内部解决。每个成员党有权将其他成员党的任何课题,带到党主席理事会、秘书理事会或3党在各级组成的任何理事会或委员会。 2.4. 如有任何成员党投诉其他成员党不遵守2.3条文,有关投诉必须根据第3章节:纠纷处理的原则和方式来解决。 第3章节:纠纷处理 3.1. 第3章节阐述“互相礼让”原则,在不互相干预各党政务之下,拟出方案解决日后希盟出现的分歧与纠纷。 3.2. 任何盟党党员,在发现有其他政党党员抵触2.2或2.3条文,做出足以破坏党员或政党声誉、使党面对亏损及让党蒙羞之事,均有权作出投诉。投诉必须经过各党过滤后,裁定合理与否才被带上希盟讨论,不能直接让个人成功“闯关”作投诉。 3.3. 各党主席理事会将委任一个“调解局”,依据3.2条文处理投诉。每党有一名代表,受委者必须拥有经验和属党高层,并且和其他盟党关系良好。希盟秘书长将出任调解局秘书。 3.4. 调解局的主要任务,是以公平公正方案平息希盟纠纷。在寻找“最公正点”之时,原则考虑包括: 3.4.1. 有关政党在内部处理希盟纠纷时所采取的步骤; 3.4.2. 评定投诉是否倾向恶意; 3.4.3. 在确认投诉时,厘清纠纷形态是否属共同政策纲领分歧、个人嘲讽或是政党策略; 3.4.4. 衡量被投诉者对投诉者所造成的声誉破坏影响。 3.5. 调解局可依据投诉者处理内部纠纷所采取的行动(若有),向被投诉者提供适当的意见。之后,视被投诉者如何精明和谨慎作出应对。 第4章节:共同政纲
第4章节阐述形成共同政纲的基本原则。 4.2. 希联共同政纲是政策、决议、规划、行政管理和活动,成为希盟在各领域斗争的路线。 4.3. 希盟共同政纲即是各阶层希盟行政的政策框架和已达成共识,正如第一章节所阐述。 4.4. 希盟的共同政纲,将因应时宜及根据宪法条款及精神,不时更新。 4.5. 希盟共同政纲也考量3党在下列事项: 4.5.1. 维护联邦宪法,宪法第3条文阐明伊斯兰是联邦官方宗教,但各宗教在联邦各个地区都能和平奉行;宪法第153条款阐明维护马来人和沙巴和砂拉越土著的特权以及其他种族的利益。 4.5.2. 维护统治者的角色和责任。 4.5.3. 巩固马来文,正如宪法第152条款,马来文为国语,保障和巩固各族群的母语,以及提高英语的掌握能力为改善大马在国际的竞争力。 4.5.4. 承认沙巴和砂拉越在我国的地位与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一致。 4.6. 正如4.4条文中在修订希盟共同政纲上,希盟将会采取包容性以尽力维护各方包括听取公共领域、宗教团体、公民社会、妇女、员工、大学生、青年、专业人士、少数人群等的意见。 第5章节:选举运作 5.1. 第5章节阐述希盟各政党在各选举中的原则。 5.2. 在各阶段选举中,希盟只会提名一名候选人代表希盟。该名候选人将会由各自政党选出并获得党主席理事会的信任。 5.3. 根据5.2条文,在决定选出何个政党代表希盟,党主席理事会许考量哪个政党拥有最高的胜算。 5.4. 如5.3条文,选举委员会负责商讨议席分配以协助党主席理事会做决定。选举委员会由每个政党的选举总监为首,其他代表则由各自政党根据党主席理事会所规定的人数委任。 5.5. 有关哪个政党在哪个议席上阵的最终决定将由党主席理事会宣布,在没有该理事会的同意下,各政党不可宣布在什么议席上阵。 5.6. 任何在第5章节下有关议席分配的纷争将会在党主席理事会上商讨和解决。 5.7. 任何希盟成员党不会私下与非成员党商讨涉及选举的事项,除非事先知会党主席理事会。 5.8. 任何希盟成员党不会私下与非成员党商讨有关选举的事项包括组成政府,除非事先知会主席理事会。 第6章节:在政府及反对党中的运作 6.1. 第6章节阐述,在各级政府或希盟行政单位中的所有希盟代表,或在各级政权中组成反对党的希盟代表,受到约束的原则。 6.2. 即便是以微乎大多数形式成立的政府或行政单位,只要有关代表皆来自希盟中的政党,就视为希盟政府或行政单位。 6.3. 希盟的政府和行政单位,任何阶段都全面遵循三权分立,即行政、司法及立法。 6.4. 希盟所组成的政府及行政单位的“方向”,无论在哪一个阶段都必须遵循希盟共同纲领,如同第4章节:共同政策纲领所阐述。 6.5. 在野的希盟“方向”,亦需遵循希盟的共同政策纲领,如同第4章节:共同纲政策领所阐述。 6.6. 由首相领导的希盟中央政府,其遴选方式如同第1章节:共同决策所阐述;同时第6章节第4条文,希盟中所组成的中央政府,各党的代表都会给予全面支持与合作,确保执政中央政府时顺畅。 6.7. 由首长或大臣领导的希盟州政府,其遴选方式如同第1章节:共同决策所阐述;同时根据第6章节第4条文,希盟中所组成的中央政府,各党的代表都会给予全面支持与合作,确保执政中央政府时顺畅。 6.8. 任何由希盟中央政府或州政府、抑或各领导阶层所作出的行政决议,将由各党的党鞭与其他盟党党鞭协商后进行管理及处理。这项条文同时受制于第6章节第4、5、6及7条文。 第7章节:结盟有效性 7.1. 第7章节阐述若盟党多次抵触任何章节条文,联盟有权定夺该盟党的地位。 7.2. 一旦有党破坏共同政纲协议,其他盟党有权一致通过,将该党“踢出”希望联盟,取消结盟身份与资格。 7.3. 希望联盟的结盟地位,只能由主席理事会作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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