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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伊斯兰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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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4-2013 09:5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伊斯兰党长老亲口承认在民联执政后将实行回教法,只是时间上的问题,而聂阿兹也认同他的观点,虽然行动党坚决反对实行回教法,但我觉得以回教党的野心,只要有一定的支持力,修宪实行回教法是有可能的。对非穆斯林来说这可能是一个计时炸弹,不知何时会爆炸。这可能是我们对伊斯兰教法的不了解而产生的恐惧,但目前我并没有看到任何民联领袖详细解释有关伊斯兰教法的法规及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冲击。

借此,我在网上找了一些有关伊斯兰教法的资料,希望大家能对伊斯兰教法有更多的了解,如果你也找到其他资料,也请在这里分享,让非穆斯林真正了解伊斯兰教法,才能正确的投出神圣的一票。

特别申明:伊斯兰教法只限制于穆斯林。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教法是有关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等方面的行为法规。亦称为穆斯林法或教法。它是在《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内容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形成于7-9世纪。在中世纪政法合一的伊斯兰国家中,它起着国法和指导社会生活的作用。以后,随各伊斯兰国家封建体制的瓦解和社会的变革,在多数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教法中有关社会问题的内容,有的已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变化,有的已逐渐为现代法律所代替。 本帖最后由 Mr.Ling 于 26-4-2013 10:08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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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4-2013 10:0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

《古兰经》--除制定宗教礼仪,规定穆斯林的义务外,还对杀人抵偿、战争、战俘、饮食、婚姻、借贷、释奴、财产继承以及道德规范等都作了原则规定,由于《古兰经》被认为是安拉的启示,其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被公认为伊斯兰教法的主要来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学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据。

《古兰经》做为教法渊源有如下的特点:
首先,其神圣性,它确立了神圣的立法原则,一切立法都要以安拉的启示为准绳。 其内容不容怀疑,一切与《古兰经》立法精神和原则及具体规定相违背的法律都不具效力。

其次,其广泛性,它从善戒恶的基本原则出发,以律例的形式,全面论述和规定了每个穆斯林在宗教、道德、法律上必须遵守的定制和禁令。 它不是某个方面的条规,是诸法一体,包罗万象的法典,它的规定高度概括∶为后世的注释、扩展,充实留有阔馀地。
再次,其灵活性,《古兰经》将人全部行为规范(义务性的,可嘉的;无关重要的,受谴责的,禁止和受罚的行为),但哪种行为归于哪一类,只明确了基本原则并无一成不变的标准。

时至今日,《古兰经》一致被各家教法学家当作最重要的立法渊源。[1]
圣训--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他所默认的门弟子言行的总称,是对《古兰经》有关律例的原则规定的解释和补充。因此,绝大多数教派都将公认的圣训作为仅次于《古兰经》的立法依据之一。

在运用圣训上,在法学中表现为视圣训为创制法律的依据和第二教法渊源,并依据其精神运用“公议”、“类比”。 有学者把圣训明文作为行教、区分善恶和执法断案的准则。 更表现在用圣训传述注释《古兰经》。

模拟--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和阿拉伯帝国疆域的迅速扩大,经、训明文规定的律例,已不能完全解决穆斯林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于是,教法主持者(包括教法学者和司法者)对所遇到的新问题,首先根据经、训原则进行处理,在找不到合适的经、训依据时,便把所遇到的问题同经、训中与其相类似的条文或案例加以比较,进行逻辑推论,制定新的法例,称为“模拟”。

公议--又译“签议”,原指伊斯兰社会全体一致同意的意见。早期的公议一般是指哈里发处理案件、解决重大问题时,通过集体协商所作出的决议,后来发展为将教法学家根据经、训精神创制律例时的一致意见,也称为公议。各教派对公议的含义和参与公议的人的资格虽有各种不同见解,但多数派别认为公议也是制订法例的一项依据。什叶派中的十二伊玛目派、伊斯玛仪派等认为先知之后,伊玛目的裁决高于一切,不承认其它人的公议。认为在最后一位伊玛目隐遁后,教法学会则可依据经、训和伊玛目的言论解释和创制新的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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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4-2013 10: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中世纪教法

这一时期,教法体系已逐步形成。为从西元八世纪初至十世纪中叶,为伊斯兰教法思想成熟达到全盛时期。 这个时期的特点:学派兴起,著述云涌,除什叶派外,在逊尼派中出了四大教法学派及其他一些学派。

这时期,除《古兰经》和《圣训》作为立法渊源之外,研究、创制教法律例的立法渊源逐渐多了起来。 该时期各法学家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在不违背《古兰经》、《圣训》的前提下坚持自己的立法思想、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 于是在伊斯兰法学领域出现了一个广泛的百家争鸣的局面。 《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成了四大立法原则。 除此之外,各地法学家又提出了许多辅助性的立法原则。 如∶1.圣门弟子主张; 2.麦地纳人的行为; 3.伊斯兰教法之前的规定; 4,惯例; 5.择善等。

立法思想的多样化促进了百花齐放的教法学派的出现。 在逊尼派内部主要有两种倾向和四个法学派。 一种倾向是坚持凭借个人的见解并崇尚运用“择善”原则创制律例,以艾布·哈尼法(697一767)为代表,后形成哈乃斐学派。另一种倾向是广泛使用麦地纳圣门弟子传述的圣训创制律例,在无相应的圣训条文和行为准则时才主张使用“类比”和“公益”的原则,后形成马立克学派。

而什叶派之教法学派主要有∶宰德派∶实施教律主要以四大教法原理为基础。 十二伊玛目派∶即以阿里及其下十二位以玛目为宗教领袖,他们执行教律是根据《古兰经》和《圣训》,不承认伊玛目阿里以外的公议和类比。

这是的伊斯兰教法有着如下规定:
婚姻
(1)有效婚姻:丈夫在婚前或婚后要赠与妻子一定的聘礼,并赡养妻子和子女;妻子有义务听从和服侍丈夫,有权支配夫妻共有财产和私产;夫妻双方有权互相继承遗产;婚姻家庭生活受法律保护。

(2)无效婚姻:指违反教法规定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已够成事实婚姻的,必须离婚。如下七种情况被视为无效婚姻:①近亲通婚;②与妻子的亲属通婚;③同一乳母收养的子女通婚;④与婚前有过性生活者通婚;⑤以非法方式复婚(违反“待婚期”的规定);⑥纳妻超过四房;⑦穆斯林女子与非穆斯林男子通婚。

(3)反常婚姻:指不合常规的,但在完善法律手续、克服婚姻障碍后,仍可视为合法婚姻。如证婚人不在场的婚姻视为反常婚姻,但证婚人补救之后就可成为正常婚姻。

(4)离婚:①、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洁净期”(非月经期)宣布一次“休妻”,之后如连续了三个月与妻子分居,即为离婚。分居的三个月称为“待婚期”,这期间丈夫回心转意与妻子复归于好,也可以复婚。②、无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洁净期”宣布一次“休妻”,然后又连续在两个月内宣布两次“休妻”,即为离婚。丈夫欲想同妻子复婚,需要待妻子改嫁他人并再合法离婚后,才有可能复婚。③、标新立异离婚:丈夫在一次连说三声“休妻”,妻子便被休了,即算离婚。

遗产继承
继承、法定继承

瓦克夫法
(宗教公产法):瓦克夫:意为“保留”、“扣留”,中国称为“义地”、“义产”。瓦克夫是指明确宣布用于宗教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土地、财产,如把一块土地的收益供清真寺、医院、学校使用,称为公益瓦克夫。另一种是宣布把部分土地、财产首先驱留归自己的子孙后代享用,直到没有受益人时再用以赈济贫民,称为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

刑事法规
(1)通奸罪:(告发者必须有四名见证人,否则为诬陷通奸罪。)对于已婚者,判处100鞭刑,并处以石块击毙。对于未婚者,判处100鞭刑,并流放一年。

(2)诬陷通奸罪:处80鞭刑,永不能再举证。

(3)酗酒罪:80鞭刑。

(4)偷盗罪:初犯断右手,重犯削左足,再犯则监禁。

(5)抢劫罪:断右手,削左足。杀人越货者处斩首或绞刑。

(6)叛教罪:根据轻重,判决鞭笞、监禁或处死。此外,还有正当防卫的原则、赔偿金钱的原则等都有详细的刑法规定,这里从略。

商事交易法
早在中世纪,阿拉伯穆斯林就以经商于世为有名,伊斯兰教的商事法规是人类文明较早的有详细记载的商业法。它包括:物物交易、商业买卖、借贷、信托、抵押、租赁、雇佣、契约等内容。其强调公平买卖、正当取利、实现约言、信守合同;反对见利忘义、弄虚作假、高利盘剥、欺行霸市、囤积财富。并对所有权、占有权、用益权、分配权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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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4-2013 10:0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近代改革

前一部分介绍的是中世纪的伊斯兰教法,它是与当时的封建社会形态相适合的产物。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各国统治者的实际利益,伊斯兰教法已得到部分改变。

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伊斯兰国家婚姻家庭法的修改集中体现在保障婚姻自主、实行一夫一妻制,限制丈夫休妻特权,使妇女地位得到提高。在伊斯兰国家中,土耳其和突尼斯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其它国家也规定了丈夫娶二房妻子必须上报法院批准,并且必须是以下五种情况之一:
①妻子不育;②妻子有不治之症;③妻子判刑两年以上;④妻子无故离开丈夫一年以上;⑤丈夫因社交需要再婚者。例如,突尼斯1958年《私人身份法》中规定,亡人之妻可以作为遗偶和主要继承人。索马里1975年的《家庭法》明文规定,女子与男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例如,1959年巴基斯坦《土地改革条例》中规定,国内所有农用土地,包括以瓦克夫方式留置的土地,一律由国家统一要配。在土耳其,已实行了政教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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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4-2013 10:0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料来源:维基百科

根据各国各地区的情况不同,有如下的实施情况:

    政教合一的国家:完全施行伊斯兰教法,如沙特阿拉伯、伊朗。

    政教分离的国家:
        政府部分施行。在涉及婚姻、遗产继承等方面施行伊斯兰教法。
        族群内部施行。在非伊斯兰教国家生活的穆斯林族群在族群内部施行伊斯兰教法,主要集中在宗教功修、婚姻、丧葬、遗产继承等方面。没有强制约束力,类似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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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4-2013 10: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怕回教,我只怕国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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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4-2013 10:2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enginho 发表于 26-4-2013 10:19 AM
我不怕回教,我只怕国阵。。。

我没有问你怕不怕。。。你对伊斯兰教法对经济的影响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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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4-2013 10:3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r.Ling 发表于 26-4-2013 10:20 AM
我没有问你怕不怕。。。你对伊斯兰教法对经济的影响有什么看法?

我国现在就是回教国,对于未来实行什么法律都好,只要减少贪污,不分种族善用本地人才,国家经济肯定会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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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4-2013 10:3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案率下降,国家太平,经济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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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4-2013 10:4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enginho 发表于 26-4-2013 10:32 AM
我国现在就是回教国,对于未来实行什么法律都好,只要减少贪污,不分种族善用本地人才,国家经济肯定会大 ...

请问你抗拒伊斯兰党吗?坦白说,我很抗拒与宗教挂勾的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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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4-2013 10: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ksongking85 发表于 26-4-2013 10:35 AM
罪案率下降,国家太平,经济越来越好……

请问目前有那些国家在实行回教法后有这样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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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4-2013 10:5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ksongking85 发表于 26-4-2013 10:35 AM
罪案率下降,国家太平,经济越来越好……

如果伊斯兰教法对经济有这么大的贡献,为什么卡巴星不支持?道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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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4-2013 10: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表过度就好。。。。。。

会反效果。。。。。。

最好全部正觉宗教都可以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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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4-2013 10:5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r.Ling 发表于 26-4-2013 10:40 AM
请问你抗拒伊斯兰党吗?坦白说,我很抗拒与宗教挂勾的政党。

我住吉打从来不抗拒回教党,现在吉打在回教党执政下也比国阵开放,我只抗拒贪污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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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4-2013 11: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刑事案最好是世俗法审讯
回教法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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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4-2013 11: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enginho 发表于 26-4-2013 10:55 AM
我住吉打从来不抗拒回教党,现在吉打在回教党执政下也比国阵开放,我只抗拒贪污朋党。。。

那你是否接受聂阿兹这段谈话?

http://cforum.cari.com.my/forum.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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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4-2013 11:0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equila123 发表于 26-4-2013 11:02 AM
有些刑事案最好是世俗法审讯
回教法行刑

抱歉,我不明白你的意思?你是说一些罪行用现代法?一些用回教法?那该以什么基准去设定那些该用现代法,那些该用回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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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4-2013 11:0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r.Ling 发表于 26-4-2013 10:49 AM
请问目前有那些国家在实行回教法后有这样的成效?

请问目前有那些国家是跟马来西亚一模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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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4-2013 11:1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如果要行使回教法,目前的依党只要加入狗阵就可以了,不需要大费周章。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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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4-2013 11:2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ksongking85 发表于 26-4-2013 11:05 AM
请问目前有那些国家是跟马来西亚一模一样的?

就是说你刚才说的 “罪案率下降,国家太平,经济越来越好……” 只是猜测,凭空想象,毫无实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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