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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布飘扬

人性泯灭,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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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2017 12: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vongolia 发表于 14-12-2017 01:05 PM
见死不救的新闻中国特别多,因为当时还没有好人法,很多好人被冤枉的事时有发生,所以中国政府推出了好人法去解决。
所以如果你说不是中国政府的责任,中国政府为何要推出好人法?
大马虽然没有见死不救法或 ...

推好人法我没意见,那是一种保障,推什么见死不救法我觉得可笑。如何定调他不救而有罪?又该如何定调这是符合他能力之内的,这完全是一种强迫行为和变相惩罚。即便我们这边也一样,如果连基本定义都没有,那为何要推这种法?我们这边连讨论都没有就知道不符合民情。我们不要因为只看这些事就觉得人家见死不救是常例,前几天西安才有一个女的跳楼保安舍身相救,不只救不来命也赔了。楼主的话说得明白了,他旨在刺激和挑战多过讨论此事,所以不要怪有网友针对他的言辞作反驳,这里很多人都一样的,不是幸灾乐祸就是借题发挥,而且都是老对手,看到那几个熟悉的人开帖就知道他是为何而来,自然会有人武装上去较量,这种常规定律单靠一方是成立不来的。这里不缺中国网友,你注意到没有,为何每次你所谓的这些批评在他们眼里都是没建设性的,假设你们的批评是合乎情理的,为何接受的那么少,是不是因为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人家的事就教人家该怎么做?若是交流你有批评的理由为何他们不能有维护的做法?所以我很反感这样的指教,包括他们来告诉我你们华人要如何如何的,不只人家不接受而且没有提供什么建设意见反而制造对立,更别说像楼主这种对中共有成见的,把社会的纠纷事件扯去政府种下的恶果,这不搞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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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2017 12: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vongolia 发表于 14-12-2017 01:05 PM
见死不救的新闻中国特别多,因为当时还没有好人法,很多好人被冤枉的事时有发生,所以中国政府推出了好人法去解决。
所以如果你说不是中国政府的责任,中国政府为何要推出好人法?
大马虽然没有见死不救法或 ...

推好人法我没意见,那是一种保障,推什么见死不救法我觉得可笑。如何定调他不救而有罪?又该如何定调这是符合他能力之内的,这完全是一种强迫行为和变相惩罚。即便我们这边也一样,如果连基本定义都没有,那为何要推这种法?我们这边连讨论都没有就知道不符合民情。我们不要因为只看这些事就觉得人家见死不救是常例,前几天西安才有一个女的跳楼保安舍身相救,不只救不来命也赔了。楼主的话说得明白了,他旨在刺激和挑战多过讨论此事,所以不要怪有网友针对他的言辞作反驳,这里很多人都一样的,不是幸灾乐祸就是借题发挥,而且都是老对手,看到那几个熟悉的人开帖就知道他是为何而来,自然会有人武装上去较量,这种常规定律单靠一方是成立不来的。这里不缺中国网友,你注意到没有,为何每次你所谓的这些批评在他们眼里都是没建设性的,假设你们的批评是合乎情理的,为何接受的那么少,是不是因为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人家的事就教人家该怎么做?若是交流你有批评的理由为何他们不能有维护的做法?所以我很反感这样的指教,包括他们来告诉我你们华人要如何如何的,不只人家不接受而且没有提供什么建设意见反而制造对立,更别说像楼主这种对中共有成见的,把社会的纠纷事件扯去政府种下的恶果,这不搞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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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2017 12:2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vongolia 发表于 14-12-2017 01:05 PM
见死不救的新闻中国特别多,因为当时还没有好人法,很多好人被冤枉的事时有发生,所以中国政府推出了好人法去解决。
所以如果你说不是中国政府的责任,中国政府为何要推出好人法?
大马虽然没有见死不救法或 ...

推好人法我没意见,那是一种保障,推什么见死不救法我觉得可笑。如何定调他不救而有罪?又该如何定调这是符合他能力之内的,这完全是一种强迫行为和变相惩罚。即便我们这边也一样,如果连基本定义都没有,那为何要推这种法?我们这边连讨论都没有就知道不符合民情。我们不要因为只看这些事就觉得人家见死不救是常例,前几天西安才有一个女的跳楼保安舍身相救,不只救不来命也赔了。楼主的话说得明白了,他旨在刺激和挑战多过讨论此事,所以不要怪有网友针对他的言辞作反驳,这里很多人都一样的,不是幸灾乐祸就是借题发挥,而且都是老对手,看到那几个熟悉的人开帖就知道他是为何而来,自然会有人武装上去较量,这种常规定律单靠一方是成立不来的。这里不缺中国网友,你注意到没有,为何每次你所谓的这些批评在他们眼里都是没建设性的,假设你们的批评是合乎情理的,为何接受的那么少,是不是因为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人家的事就教人家该怎么做?若是交流你有批评的理由为何他们不能有维护的做法?所以我很反感这样的指教,包括他们来告诉我你们华人要如何如何的,不只人家不接受而且没有提供什么建设意见反而制造对立,更别说像楼主这种对中共有成见的,把社会的纠纷事件扯去政府种下的恶果,这不搞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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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2017 12:53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oyak5155 发表于 15-12-2017 09:08 AM
猫头鹰回帖水准,下降不少么!



从飞机场的母婴室 我们可以解读
在大陆小孩子和妇女的地位很低级
阿中只关注成年男性
连活着都不被关注 更别说不小心死在路边



北京飞机场母婴室设在男厕
工作人员:女厕空间不够
根据报道 阿中还跑进母婴室抽烟

20171215081741767.jpg!wa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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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2017 01: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Barryliaozs 发表于 15-12-2017 12:29 PM
推好人法我没意见,那是一种保障,推什么见死不救法我觉得可笑。如何定调他不救而有罪?又该如何定调这是符合他能力之内的,这完全是一种强迫行为和变相惩罚。即便我们这边也一样,如果连基本定义都没有,那为何要 ...
最近,德国一位82岁的老人在ATM机前摔倒,先后有四个人经过但都对其无动于衷,最后老人虽然得到救助,但为时已晚不幸身亡。事后,警方表示,这几个人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已经发布通缉令,将尽快实施抓捕。


你经过看到,在没有威胁你生命的情况下你选择无视走开就犯了见死不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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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2017 01: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洗零 发表于 15-12-2017 01:03 PM
北京首都机场母婴室设在男厕
工作人员:女厕空间不够
2017-12-15 08:44:52
根据报道 阿中还跑进母婴室抽烟呢!

从这个海外华人可以得知
女人和小孩子在大陆的地位很低贱
连活着都被歧视 更别说是不小心死 ...

反华的智障表演真是无所不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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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2017 01: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vongolia 发表于 15-12-2017 01:15 PM
你经过看到,在没有威胁你生命的情况下你选择无视走开就犯了见死不救罪。

如果众目睽睽,大家都看到,经过的人都觉得已经有人处理了而选择无视,那该如何定断?抑或有人离开是打算去报警处理呢?我们都在做事发后了解的检讨,所以这谈好像很容易似的,但实践起来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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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2017 02:37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Barryliaozs 发表于 15-12-2017 01:40 PM
如果众目睽睽,大家都看到,经过的人都觉得已经有人处理了而选择无视,那该如何定断?抑或有人离开是打算去报警处理呢?我们都在做事发后了解的检讨,所以这谈好像很容易似的,但实践起来很艰难。

继续舔
继续用舌头帮阿中洗茅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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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2017 04: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Barryliaozs 发表于 15-12-2017 01:40 PM
如果众目睽睽,大家都看到,经过的人都觉得已经有人处理了而选择无视,那该如何定断?抑或有人离开是打算去报警处理呢?我们都在做事发后了解的检讨,所以这谈好像很容易似的,但实践起来很艰难。

你认为那些国家精英制定这法律的时候没有想过这件事吗? 你不能觉得有人报警了而选择无视,这是条罪,你必须报警和留在现场帮忙 。除非你看到已经有人在帮忙受害者那么你就可以离开。
虽然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在他人有生命危险的极端情况下,任何一个旁观者都不应无动于衷、毫无作为。

某位德国某大公司经理赶时间,在开会的路上看到一起车祸,他下车察看并在报警后离开。不幸的是,等警察赶到,车内一名女子已死亡。法医报告表明,该女子是因遭驾驶台挤压而死,如果当时那位经理及时帮助该女子,她就有生还的希望。最终,这位经理被以不作为以及非故意杀人罪被刑事及民事起诉,入狱两年并罚款。

美国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当事人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救助,以犯罪论处。还有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疏忽罪。

    不过,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但必须要打急救电话。

《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塞尔维亚法律规定,见死不救者(例如交通事故中)可处一年徒刑。如果受伤者因路人见死不救而死亡,相关的途人可以判处8年徒刑。

“见死不救”在日本法律中被称为“遗弃罪”,对责任人处以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惩处。日本还规定了“遗弃致死伤罪”的处罚,一般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些法律规定在日本已经实施多年,一直以来没有异议。

    2009年,日本当红明星押尾学对濒死的陪酒女弃之不顾,没有及时打电话叫急救车,结果延误了救治。事后,押尾学辩称“担心给自己惹上麻烦,影响到自己的星途”。东京高等法院审判长称这种“为保全自身导致他人失去获救时机的行为十分卑鄙”。最终对押尾学的判决是,罪名成立,判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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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7 10:0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vongolia 发表于 15-12-2017 04:22 PM
你认为那些国家精英制定这法律的时候没有想过这件事吗? 你不能觉得有人报警了而选择无视,这是条罪,你必须报警和留在现场帮忙 。除非你看到已经有人在帮忙受害者那么你就可以离开。
虽然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

你要是拨打热线,最多只能呈上个人资料,没有人能够要求你一定要留在现场的,因为你已经尽自己的义务,当然如你肯留在现场协助更好,如果这样也被定罪,那哪里还有人敢报警,干脆当作没看见,反正若没监视器也是没证据说看见而选择忽略。那以车祸来说,你不具备医疗专业,你在现场要如何单凭自己的力量去做施救,但若在过程中致死或致伤,下场如何?然后再搬什么好人法出来保障他?那这位热心人士得面临多少诉讼啊?如果你只是留在现场什么都不做,最多帮助报告状况给救援人员,那这该是有作为还是无作为?今天再健全的法也不适于明年使用,所以才不断的修,从来没有完美过,最多修到适用罢了,那如果强制落实这项条例,又没有其他保障款项,那会发生我说的,到时不是见死要不要救的问题,连见到麻烦也不敢干涉。所以这一点很争议,要从长计议的。有时候不要怪罪我们这边的立法工作人没作为,若为了推这个法而衍生另一个问题,谁敢背负这种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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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7 10:0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洗零 发表于 15-12-2017 02:37 PM
继续舔
继续用舌头帮阿中洗茅厕

大哥,你比较喜欢玩喷啊,舔啊,刁啊这些玩意的你去一旁自己慢慢玩吧,有事才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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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7 10:28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可見。。。
自私自立的国人?
只會自掃門前雪?
難怪遇到有團结心的日本人,
馬上兵敗如山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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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12-2017 01:06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全球樱 发表于 13-12-2017 02:04 PM
当中国人做好事的时候你不赞美共产党?不赞美习大大?

赞美中共是中宣部及中国官媒的工作,论坛的功能则是讨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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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12-2017 01:10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huiliu3210 发表于 13-12-2017 02:16 PM
呵,这里的反华都嘛是这种白痴!
类似案子全世界多的去,那不就全世界的人都人心泯灭了!!!

拒绝冷漠,关怀社会,由你我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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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12-2017 01:25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tling7009 发表于 15-12-2017 11:06 AM
你这同性恋楼主怎么不回帖了呀?
佛祖出面阻止你了吗?

这主题和同性恋有什么关系?
还是你们对同性恋有兴趣,一直幻想我是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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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7 01: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布飘扬 发表于 16-12-2017 01:25 PM
这主题和同性恋有什么关系?
还是你们对同性恋有兴趣,一直幻想我是同性恋?

嗯,我很好奇你的佛祖可以容忍你的同性恋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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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7 01: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布飘扬 发表于 16-12-2017 01:10 PM
拒绝冷漠,关怀社会,由你我开始。

我倒觉得你在推广抹黑呢!
你佛祖教你推广冷漠吗?
怎么不见你推文赞扬互助行为,
反而在大家心里画上一道冷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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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7 02: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布飘扬 发表于 16-12-2017 01:06 PM
赞美中共是中宣部及中国官媒的工作,论坛的功能则是讨论问题。

呵,你心里已经蒙尘,大千世界有何民主?有何专权?其实皆人心幻化。
如你般之抹黑行为,其实就是你心里业障之体现,环环相扣,无法了断。
你只看到中国的冷漠行为,却直接忽略中国的互助行为,这是你明心见性的结果吗?
可别一不小心入了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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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2-2017 02:0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wch36 发表于 16-12-2017 10:28 AM
由此可見。。。
自私自立的国人?
只會自掃門前雪?
難怪遇到有團结心的日本人,
馬上兵敗如山倒。

呵,我怀疑白布飘扬会不会和你站在一块赞扬日本鬼子的帝国主义!如此般美化日本鬼子的二战行为也只有你这种伪日本鬼子做的出来,
连地地道道的日本鬼子都甘拜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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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2017 11: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angolu 发表于 14-12-2017 11:32 PM
这些人整天满口仁义道德素质高大上,凡是中国人的事情一定狠命的踩,自家发生时就静静假装看不见了!整个就一群自以为是的道德婊!

又瓜了?

mangolu.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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