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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 的时候是3000,拿offer letter 缩水变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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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8-2015 04: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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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使用中文..这是中文 cari.com... 写一大堆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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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8-2015 07: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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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英文去学,看不懂自己去翻译,别模糊重点。
现在重点是解释COUNTER OFFER,最原本的COMMON LAW就是来自英国的案例,不写英文难道写希伯来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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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8-2015 08: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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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case不能適用在樓主的case.
因為counter offer 是說某人A offers 你一個東西,你不贊成,你counter offer 回她,所以第1個original 的offer 作廢.
樓主的case是,雇主offer一個RM3000給她,他接受,沒有counter offer 回雇主,所以這個deal 很大可能會成功.卻因為雇主私自擅改original offer 而不能成功.
但是這裡有一個問題是,要如何證明雇主有offer 你 RM3000,這個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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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8-2015 08: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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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arlosmak 于 12-8-2015 08:55 AM 编辑
我的看法是面试是第一次谈到价钱时,第一个offer双方同意,所以后来才会出现offer letter。再者,合约形成还有最后一个条件,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这个是第一次面试没有显示,所以不是一个有法律作用的合约。
然而显示这个条件就是出offer letter,这个是最接近一个有效的合约的时候,而这是另一个不同之前的offer出现了,所以我归纳它为counter offer,the offer which kills the original offer。
楼主证明到不到已经不是重点,因为那时候都没合约效应。除非对方口头上书面上答应了楼主。但是不能满足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所以也不算正式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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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8-2015 01: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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