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虐待及遺棄動物的人士請注意,你們的所作所為,可能會被罰款1萬令吉,並面對6年監禁的嚴厲懲罰。
]獸醫局總監拿督阿都阿茲查瑪魯丁披露,為打造一個“愛心社會”,以後不只是虐待動物的人會受到嚴懲,就連那些遺棄動物,以致動物自生自滅的人,也一樣需要付出慘重的代價。
他說,獸醫局將與非政府組織進行討論,擬定一套刑罰對付遺棄動物的人,而獸醫局建議有關刑罰與虐待動物的刑罰相同。
他今日(週三,11月26日)在獸醫局總部召開記者會時指出,獸醫局建議,任何虐待或遺棄動物的人,將會面對最高1萬令吉罰款或監禁最高6年,或兩者兼施的刑罰。
建議罰款最高1萬
他說,在現有的1953年動物法令(2006年修訂)下,防止虐待動物的刑罰是最高罰款200令吉或監禁6個月,或兩者兼施。
“我們建議虐待動物的罰款增至最高1萬令吉,我們也建議政府制定遺棄動物法令,以同樣的刑罰對付遺棄動物的人。”
他希望再次修改的虐待動物法令,以及全新的遺棄動物法令,可以在明年提呈國會通過及憲報。
他強調,所謂的“動物”,並不只是貓狗,也包括雞、鴨、兔子及任何生物,所以公眾不要以為他們不虐待或遺棄貓狗,就可以不人道對待其他的動物。
“身為我國動物福利的監護者,我們會持續監督國內動物的福利。我們會與所有相關的私人、個人、承包商或非政府組織合作,一齊打造愛心社會。”
證據不足
無法提控虐畜者
阿都阿茲說,儘管獸醫局每年接獲不少動物被虐待的投報,但基於投報者不合作或無法出示證據,以致證據不足,最終無法提控虐待動物的人士上庭。
根據獸醫局提供的數據,2006年至2008年6月,沒有人在防止虐待動物法令下受到提控,所以也沒有人被罰款。
數據指出,2003至2005年,獸醫局接獲356宗虐待動物的投報,只有6宗案件被帶上法庭,而罰款還不到1000令吉。
阿都阿茲說,除了投報者不合作,公眾喜歡向非政府組織投訴,也是導致案件無法提控上庭的因素,因為非政府組織沒有法律權限,以對付虐待動物者。
“雖然我們接獲的投報逐年上升,但很多時候都因證據不足,而不能帶上法庭。”
人道毀滅流浪狗
須獸局官員監督
阿都阿茲說,當局將與地方政府對話,禁止捉狗隊以武器逮捕或鎗殺狗只,而且必需在獸醫局官員的監督下,才能對流浪狗進行人道毀滅。
他說,獸醫局要求地方政府遵守一切有關逮捕與處理流浪狗的指南,而這些指南都符合先進國的要求。
“由於人道毀滅使用的是毒藥,必需有獸醫局的官員從旁監督。”
此外,他披露,擬定中的防止遺棄動物法令,並不是針對任何遺棄動物的人士,而是要調查遺棄的根源,並胥視對方遺棄的意圖,是否故意或心存惡意。
“飼養貓狗要有責任感,你要愛護和珍惜它,不要因為你長大後,就把它遺棄,或有了新寵物,就把它遺棄。”
愛在家殺狗煮食
越南外勞將被罰
除了虐待及遺棄動物,那些殺狗煮食的越南籍外勞,也會被獸醫局採取法律行動。
針對一些越南籍外勞喜歡在家裡殺狗煮食,並隨處丟棄狗只遺體的做法,阿都阿茲認為,吃狗肉並不是大馬的文化或習慣,所以任何人都不能吃狗肉。
他稱,雖然目前獸醫局還沒有一項法律條文可以對付殺狗煮食的人,但當局會以其他途徑執法;如外勞不能養狗,以遏止這種不人道的行為。
“他們(越南外勞)是來大馬工作,並不能在家裡養狗,只要有人投報,我們都會採取行動。”
須配合執法
防虐協會贊成重罰
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及動物權利協會對獸醫局建議加重虐待動物的刑罰表示歡迎,不過他們也認為,除了加重刑罰,也要真正採取執法行動才更有效。
馬來西亞動物權力及福利協會主席蘇仁登受訪時說,他對這項建議表示歡迎,但除了刑罰,獸醫局也該加強執法行動。
他表示,他對獸醫局沒有頻密展開取締行動感到失望,就如在《星報》所報導的一宗市議會職員虐待動物的案件,至今仍未聽聞有對付該名職員的懲罰行動。
“獸醫局必須活躍起來,勤於進行取締行動,將虐待動物的人士控上法庭面對懲罰。”
此外,雪州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主席陳秀玲說,加重刑罰是件好事,因為往往刑罰太輕,並無法有效地遏止人們虐待動物。
同時,她說,除了對公眾實行刑罰之外,也應該關注捉狗人員粗魯對待動物的事件。
她表示,獸醫局要確保捉狗人員善待動物,不要把動物當作垃圾般給予惡劣的對待,一旦發現有虐待的成份,也該一並給予處罰。
何謂虐待動物?
1. 對於受到監禁的動物,主人無法提供充足的食物和飲水
2. 沒有把受傷、生病或垂死的動物送往政府或私人獸醫所治療
3. 虐打動物
4. 對覓食的貓兒潑滾水或滾油
5. 在市場過度供應時,為降低成本而埋葬或活燒小雞
6. 為了滿足人類的飲食,以殘酷的手段屠殺或殺死動物
7. 鬥雞或置餌引誘雞隻被殺
資料來源:大馬獸醫局網站
備注:所謂“動物”,是指除了人類以外,任何的生物,包括任何獸類、魚類、鳥類、爬行動物或昆蟲,不管是野生或馴服的動物。
光明日報‧2008.11.26
http://www.guangming.com.my/node/38213?tid=3
獸醫局建議,任何虐待或遺棄動物的人,將會面對最高1萬令吉罰款或監禁最高6年,或兩者兼施的刑罰。(圖:光明日報)
獸醫局總監拿督阿都阿茲查瑪魯丁拿著兩本善待動物的“寶典”,左手是逮捕與消滅流浪狗的指南,右手是尋求政府修改的1953年動物法令,提醒公眾不要虐待及遺棄動物。(圖:光明日報)
逮捕流浪狗必需符合國際捉狗的條例,不能具有不人道的行為。(圖:光明日報)
把動物關在過於狹窄的鐵籠,也屬於一種虐待行為。(圖: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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