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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卡螺丝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三部曲》(此帖内容仅供参考,回复关闭~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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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12-2010 10: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章
      
休息日,工作时间,假期和其他服務條件

58. (刪除).        
58A. 第十二章不適用
此章不適用於此章還未施行之前, 列在工業法庭認同的團體合約之服務條件, 或任何尚有效之工業法庭指令.
      
59. 休息日.
(1) 雇主必須每星期給以雇員一整天的休息日而休息日可由雇主時不時將之決定。若雇主給以每星期兩天休息日者, 就此此章而言, 第二天才是休息日.
但此章不適用於雇員在第37條下度產假, 或在第60F條下度病假, 或在1952年工人賠償法令, 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令斬時無能工作時期.
(1A) 盡管第(1)款和第2(1)款之"日"另有定義, 就輪班工作而言, 一段連續的30小時之時間才算是一天休息日.
(1B) 盡管第(1)款另有規定, 總監在經過雇主書面申請后, 可以準許雇主在一個月中批準任何日子作為休息日. 就此節而言, 該日即視為雇員之休息日. 不過, 總監有權定下任何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2) 雇主必須在每月開始時, 將雇員休息日訂在工牌作為通知雇員. 如果所有雇員的休息日都訂在同一天, 可以貼通告通知雇員他所定的休息日.
(3) 每份工牌, 通告必須保存六年, 作為調查之用.
(4) 任何雇主違反此條例者屬犯規.
      
60. 休息日工作.
(1) 除了第60A(2)條另有規定外, 雇員不可被強迫在休息日工作, 除非該工作必須用兩或更多斑次來進行.
但是, 對任何工作是不是需要不斷地進行或需要兩個或更多個輪班班次來操作的爭議,        總監有權為此作出決定.
(2) (刪除).

(3) (a) 如雇員之工資是以日,小時或以是類方法計算,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領取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兩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b) 如雇員工資是以月計算, 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領取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半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c) 凡是(a)或(b)段所提到的雇員在休息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他必須領取不少於他的小時工資率兩倍的工資.
(d) 凡是算件雇員在休息日工作, 他必須領取平常件工工資率兩倍之工資.

60A. 工作時間.
(1) 除了以下條文另有規定外, 雇員不可以在其服務契約下工作:
      
(a) 超過連續五小時而無三十分鐘閑暇時間.
(b) 每天多過八小時;
(c) 超過一天十小時延長時期(spread-over period);
(d) 每星期超過四十八小時;
         
不過:
        
(i) 對第(1)(a)款而言, 少過三十分鐘的閑暇, 將不會打斷連續五小時的連續性.
(ii) 若雇員的工作是必須不停地進行, 和需要他不斷地看顧, 雇主可叫他連續工作八小時. 不過, 在此時間中, 必須給以不少過四十五分鐘時間, 讓他有機會進食; 和
(iii) 若雇主和雇員在服務契約有所同意, 如果一個星期里面有一天, 或多過一天的工作時間少過八小時, 其他日子可以超過八小時的限度. 不過雇員不得一天工作超過九小時, 或一星期工作超過四十八小時.
        
      
(1A) 在雇主由書面申請之下, 若總監認為雇主之事業有特別情況使他必須給以準許, 他可以準許雇主與雇員, 或其他各種雇員簽約工作超過(1)(a),(b),(c)和(d)時間限度.      
      
不過, 總監可以在任何時間取消該批準.
(1B) 任何人不滿意總監之決定, 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內以書面方式向部長上訴.
(1C) 部長可以對(1B)條之上訴作他認為公平之決定, 而他的決定或指令是最終者.

(2) 在下列情況下, 雇主可以需要雇員工作超過在第(1)款所注明之工作時數限度或在休息日工作:      
(a) 工作地點發生意外或受意外威脅;
(b) 對群眾生活重要的工作;
(c) 對馬來西亞防衛治安重要工作;
(d) 對機器工廠緊急工作;
(e) 不可預料工作中斷;
(f) 何工業事業對馬來西亞經濟重要的工作. 或1967年工業關系法令例為重要服務的工作;
      
不過, 總監有權審查和決定(a)到(b)的情況是不是適當的.
(3)(a) 凡在正常工作時間后所做的超時工作,雇員必須得到小時工資率的一倍半工資, 不管其工資率計算方法如何.
      
(b) 在此節而言, "超時"是超過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的小時數.
不過, 如果工作在十小時延長時期(spread-over period) 以外, 所有從延長時期終結時開始, 到工作終結時止的小時數, 將視為超時.
(c) 對于此條, 第60條第60D(3)(a)條而言, "正常工作時間"意指雇主雇員同意的每天正常工作時間, 而這些不可超過第(1)款所注明的時間限度.        
      
(4) (a) 雇主不能需要,或準許雇員工作超過部長此法令條例所時不時定下之限度. 而且在該條例下, 部長可以擬定不同限度用于各樣的工人, 也可以指明某階層,或某種的工人不受此限度之約束.
      
不過, 在休息日, 公共假期或任何有薪假期工作, 不算是超時工作.
      
還有. 經過雇主, 雇員或一群雇員以書面方式申請后, 總監可以準許他們在某工業, 事業工作超過所注明的時間限度. 不過總監可以附加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aa) 任何人士對總監在(a)段下所作的決定不滿者, 可以在接到通知候三十天內上訴部長.
(ab) 部長在決定(aa)段的上訴時, 他可以作出他認為公平的決定或指令, 而他的決定是最終者.
(b) 對于此款超時限制而言,  "超時"的意義是和在第(3)(b)款之意義相同.
      
(5) (刪除).
(6) 部長能夠定下條例作為計算件工的超時工資.
(7) 除了在(2)(a),(b),(c),(d)和(e)款另有規定外, 雇主不能要求雇員工作超過一天十二小時.
(8) 此節不適用在那些長時間不活動或等待之工作.
(9) 就 此章而言, "工作時間"意指一段由雇主支配, 而雇員沒有自己時間和行動自由的時間.
      
本章所定下的條例, 不會阻止雇員與雇員同意工資以包工方法計算. 這就是說, 計算是以某項工作(amount of work)來計算, 而不是以日或件計算.
      
60C. 輪班工作
(1) 盡管60A(1)(b),(c)和(d)條另有規定, 而除在第(1)(a)款另有規定外, 雇主可以要求一位輪班雇員工作超過一天八小時或一星期四十八小時. 不過, 以平均三個星期(或總監批準超過三星期時間)來算, 不可超過每星期四十八個小時
(1A) 如果總監滿意雇主的事業有此必要, 他可以批準第(1)款的事項. 不過, 他可以附加他所認為適合的條件.
(1B) 總監可以在任何時間取消他在第(1A)款所發出的批準, 若他認為有必要這么做.
(2) 除了在第60A(2)(a),(b),(c),(d)和(e)條所述的情況之外, 雇主不可要求雇員做輪班工作一天超過十二小時.
(3)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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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12-2010 10: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续)

60D. 假期.
(1) 每一雇員每年有權得到以平常工資率計算的有薪假期如下:
(a) 十天憲報公布公共假期, 其中四天將是:      
(i) 國慶日
(ii) 元首誕辰.
(iii) 州統制者誕辰,管轄區日.
(iv) 勞動節.
      
(b) 1951年假期法令第八條宣布之假期.
如果在(a)和(b)所指的假期落在休息日, 那么休息日隔天的工作日為補假.
(1A) 在一年還未開始時, 雇主必須在一個顯目的地方, 示通告寫明雇員應得的其他六天公共假期.
不過, 雇主雇員可以同意用其他日子來代替在(1)(a)所提到的六天公共假期;
還有, 雇主可以用其他日子來代替在第(1)(b)款所提到公共假期.
(1B) 當任何公共假期或補假期落在雇員的病假或年假, 或在工人賠償法令, 或社會保險法令雇員受傷不能工作期間, 雇主必須另補一天以代替之.

(2) 如果雇員在公共假期或補假前一天或后一天缺勤, 他就無權享有此公共假期, 除非他有充足理由.
(2A) 凡月薪雇員該月工資沒有減少(除了第(2)款之外), 此雇員就算收到了假期工資.
      
(3) (a) 盡管(1),(1A)和(1B)另有規定, 雇員受雇主要求而在公共假期工作,雇員有權享有假期工資, 也可以得到:     
        
(i) 兩天以平常工資計算的工資, 若雇員工資是以月計算,每星期計算,以日計算, 以小時計算或其他同樣工資計算.
(ii) 如果雇員工作以件計算, 每件兩倍平常每件工資率, 就算他當天工作時間是少過正常工作時間.        
(aa) 雇員在公共假期做超時工作, 雇主必須付給不少過他的每小時工資率的三倍.
(aaa) 件工雇員在公共假期做超時工作, 雇主必須付給不少過他的每件工資率的三倍.
(b) 雇員在假期工作有權享有旅行津貼, 如果他和雇主有此合同. 但是他無權享有加倍的房屋津貼或膳食津貼.
      
(4) 如果假期落在半天工作日子, 平常工資率是照整天的來算.

60E. 年假.
(1) 雇員有權享有以下有薪年假:      
(a) 工作少過兩年者, 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八天;
(b)工作兩年但少過五年者, 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十二天;        
(c) 工作超過五年者, 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十六天;
        
如果雇員在契約終止時工作不到十二月, 他的有薪假期享有權跟有做工月數成正比;        
如果所計算出來的年假不到一天, 少過半天將不被理會, 而超過半天者就當作一天.
還有, 若雇員在十二個月中沒有好的理由而缺勤超過十巴仙工作日的總日數, 他將無權享有年假.
(1A) 就第(1)款而言, 有薪年期是不包括休息日和有薪假期.
(1B) 如果雇員在有薪年假期或產假中生病,該天的有薪年假是當不曾拿過.
(2) 在不遲過十二個月的不斷服務后, 雇主必須在不遲過十二個月內給和雇員必須拿的年假. 若雇員在此期間沒有拿年假將失該年假享有權;      
不過, 在雇主要求下而雇員也同意不請年假, 雇員有權得到補年假的款項.
(2A) 盡管第(2)款另有規定, 在雇員服務契約終止時, 雇員有權在契約還未終止時拿所有還未拿的年假, 和該年幾個月來所賺到的年假.      
(3) 雇主必須以平常工資率來付年假工資. 不過, 月薪雇員請年假而他該月工資沒有因此減少, 他就算收到了年假工資.
(3A) 如果在還未拿年假之前契約就終止時, 雇主必須付給雇員還未拿的年假的工資.
      
不過, 此款將不適用在第14(1)(a)條下被開除之雇員.
(3B) 當雇員在一段十二個月的時間拿無薪假期, 而此無薪假期一共超過三十天, 這段無薪假期將不用來計算他的服務期限.      
(4) 部長可以在憲報上宣布各職業, 各工業的雇員請年假時期和給年假的方法.
      
60F. 病假,
(1) 凡是雇員經過雇主付出費用去讓委任的注冊醫生檢查之后, 或如果病情嚴重或委任的醫生不能及時找到, 或距離太遠, 讓其他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檢查之后, 都有權享有有薪病假如下:     
      
(aa) 如果不須住院:   
(i) 每一年 (calendar yr)十四日, 如果雇員受雇少過兩年者;
(ii) 每一年(calendar yr)十八日, 如果雇員受雇超過兩年擔少過五年者;
(iii)每一年(calendar yr)二十二日, 如果雇員受雇超過五年者;         
        
(bb) 如果經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證明后, 必須住院者,可以每一歷年享有一共六十日;
      
不過, 雇員每一歷年有權得到有薪病假的總數是六十日
還有, 若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證明雇員的病情必須住院, 但因某些原因而沒有住院, 在此節而言, 雇員是當沒有住院.

(1A) 雇員經過注冊牙科醫生證明之后也有權享受有薪病假.
不過, 第(1)款第(aa)和(bb)段的病假日數也包括是類病假.      
      
(2) 雇員生病沒上工, 但其病假沒有經過:
(a) 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或注冊牙醫證明; 或
(b) 有經過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或牙醫證明. 但是沒有在四十八個小時之內通知, 或意圖通知雇主, 那天將被視為無雇主準許和沒有充分理由之缺勤.

(3) 雇主必須以平常工資率, 來付病假工資. 不過, 月薪雇員請病假而他該月工資沒有因此減少, 他就算收到了病假工資.
      
(4) 若雇員在產期或在工人賠償法令或社會保險法令下受傷不能工作期間生病,        雇員無權領取有薪病假.

60G. (刪除).

60H. (刪除).
      
60I. 釋義
(1) 就此章和第九章而言:      
(a) "平常工資率" 意指跟第二節工資定義相同, 不管是以月,星期,日,小時或件計算.但是不包括獎勵金計劃或在休息日,或公共假期,或補假工作工資;和
(b) "小時工資率"意指平常工資率除正常工作小時.
      
(1A) 月薪雇員的平常工資率將用以下公式計算:
       月薪 = 26天


(1B) 周 薪雇員的平常工資率將用以下公式計算:
       周薪 = 6 天
(1C) 計算日薪, 或件算, 雇員的平常工資率是用本月總工作日數(日數不包括休息日,公共假期或補假)來除上月總工資(不包括獎勵金計劃,休息日,公共假期或補假工資).
(1D) 在第60F節病假工資而言, 計算日薪或件算雇員的平常工資率, 是以日薪或件工的低薪來算.
(2) 雇主可以在(1A),(1B)或(1C)采用任何公式, 方法來計算平常工資率, 只要該公式或方法所算出的平常工資率不會少過該小節所算者.
(3) 在此節而言, 總監在收到雇主書面申請后, 可以以書面方式批準任何獎勵金計劃為獲準獎勵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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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2010 10: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60. 休息日工作.
(1) 除了第60A(2)條另有規定外, 雇員不可被強迫在休息日工作, 除非該工作必須用兩或更多斑次來進行.

(b) 如雇員工資是以月計算, 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領取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半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c) 凡是(a)或(b)段所提到的雇員在休息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他必須領取不少於他的小時工資率兩倍的工資.
(d) 凡是算件雇員在休息日工作, 他必須領取平常件工工資率兩倍之工資.

3)(a) 凡在正常工作時間后所做的超時工作,雇員必須得到小時工資率的一倍半工資, 不管其工資率計算方法如何.

我想问:-
1)休息日工作我们是可以拒绝的啊?
2)ON CALL DUTY的,算是工作时间吗?
3)休息日工作是领取两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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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12-2010 11: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60. 休息日工作.
(1) 除了第60A(2)條另有規定外, 雇員不可被強迫在休息日工作, 除非該工作必須用兩或更多斑 ...
柠檬绿茶 发表于 13-12-2010 10:54 PM



这里讲的是劳工法令,
只cover薪金1500以下的。。

你的薪金已经超过的话,
投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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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2010 11: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讲的是劳工法令,
只cover薪金1500以下的。。

你的薪金已经超过的话,
投诉无效。。
卡螺丝 发表于 13-12-2010 11:02 PM



    你又知我薪水过千五了,天晓得我是最廉价的劳工哦。
   OT没得CLAIM也算了,假日也上班,还有晚上偶尔也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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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12-2010 11: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又知我薪水过千五了,天晓得我是最廉价的劳工哦。
   OT没得CLAIM也算了,假日也上班,还有晚 ...
柠檬绿茶 发表于 13-12-2010 11:04 PM



讲真的,如果你的薪金below 1500,
你真的是享有以上福利。。

OT 肯定要给你claim..
尤其假日(sunday),
他不补钱给你就一定要补replacement le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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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2010 11: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真的,如果你的薪金below 1500,
你真的是享有以上福利。。

OT 肯定要给你claim..
尤其假日(s ...
卡螺丝 发表于 13-12-2010 11:09 PM



    原来那是固定条例来的。
   看来真的有很多公司不遵守的,打工的为了饭碗都不敢撕破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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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12-2010 11: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那是固定条例来的。
   看来真的有很多公司不遵守的,打工的为了饭碗都不敢撕破脸的。
柠檬绿茶 发表于 13-12-2010 11:24 PM



我的公司只有在sunday上班才有得claim replacement le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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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2010 11: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公司只有在sunday上班才有得claim replacement leave..
卡螺丝 发表于 13-12-2010 11:30 PM



    你们几天制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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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12-2010 11: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几天制的哦?
柠檬绿茶 发表于 13-12-2010 11:34 PM



5 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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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2010 10: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继续写吗?才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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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5-12-2010 10: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继续写吗?才12章。。。。
柠檬绿茶 发表于 15-12-2010 10:22 PM


你不讲倒是忘了。。。

回复人家的帖回复到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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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5-12-2010 10: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A章
      
停职,裁員與退休利益

60J. 終止,裁員與退休利益.

(1) 在此法令的條例下, 部長可以規定雇員應享有和雇主應付給的三種利益如下:   
(a) 終止利益;
(b) 裁員利益;
(c) 退休利益.
      
(2) 在不損害第(1)款之概括性下, 第(1)款制定之條例將提供:      
(a) '終止利益', '解雇利益' 或'退休利益' 各辭句之定義, 和在如何情況下付給之應用;         
(b) 作為在條例生效前受雇傭和在條例生效后繼續受雇傭雇員服務契約之應用.
(c) 作為所有雇員, 某級, 某類或某樣雇員之應用;         
(d) 作為排除某雇員, 或某級, 某類, 或某樣雇員在此條例之應用;         
(e) 作為發給某級, 某類或某樣各項終止利益, 解雇利益,
或退休利益之計算率或款額之應用.         

(1) 雇主可基于不当行为同其服务的明示或暗示的条件达成适当的研讯后,不一致的理由:
(一)驳回,恕不另行通知雇员;或
(二)降级的雇员;或
(三)其他从轻判处他认为公正和合适的,并在一个没有工资的处罚是暂停征收,不得超过两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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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2010 10: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讲倒是忘了。。。

回复人家的帖回复到太爽。。。
卡螺丝 发表于 15-12-2010 10:34 PM



    我一直一直在等啊,可是你都不写。我嘛出声了。。。
    回帖吗?感觉新帖很没有参与感PULAK,有点脱节去。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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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5-12-2010 10: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直一直在等啊,可是你都不写。我嘛出声了。。。  
    回帖吗?感 ...
柠檬绿茶 发表于 15-12-2010 10:44 PM



我马是有酱的感觉。。。

可是不是脱节,
而是越来越无厘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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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2010 11: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马是有酱的感觉。。。

可是不是脱节,
而是越来越无厘头。。
卡螺丝 发表于 15-12-2010 10:48 PM



    哈哈哈。。。所以偶尔我只是看看或者瞄瞄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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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12-2010 03: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B章
      
雇傭外國雇員

60K. 提交質料和報告的責任.        
(1) 雇傭外國雇傭之雇主, 必須在雇傭日期起十四天內, 向附近勞工局提交對外國雇員的資料. 提供資料的格式是由總監決定.        
(2) 當總監有所要求時, 雇主, 或某階層的雇主, 必須呈交有關雇傭外國雇員的資料. 呈交方式, 或多久呈交一次將由總監決定.        
      
60L. 總監可以審查投訴.        
(1) 任何本地雇員投訴有關雇主之工作條件,  若有偏袒外國雇員而歧視本地雇員者, 或任何外國雇員投訴有關雇主之工作條件, 若有偏袒本地雇員而歧視外國雇員者, 總監均可以查詢, 以及給以雇主適宜的指示以解決問題.
(2) 雇主沒有依照總監在第(1)款作出的指示行事, 屬犯法.
      
60M. 禁止開除本地或外國雇員.        
雇主不可以終止本地雇員之服務契約, 為了要雇傭外國工人.        
      
60N. 以員工過多的理由而停雇.        
如雇主因員工過多而必須減低員工人數, 雇主不可以辭退本地雇員, 除非先把同等級的外國雇員辭退.
      
60O. 豁免永久居民在此章的條例.        
就本章而言, "外國雇員"一辭并不包括有馬來西亞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國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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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2-2010 10: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15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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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7-12-2010 11: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15章吗?
柠檬绿茶 发表于 26-12-2010 10:52 PM



来了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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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7-12-2010 11: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章
登記簿,報告和示告牌

第十四章
调查
———————————————————————————————————————

第十五章
      
投訴與查审

69. 總監審查投訴的權力
(1) 總監可以审讯和判决任何发生在以下跟劳资间有关工资或现金款项之争议      
(a) 雇员雇主间任何工作条件;
(b) 任何在此条例或任何附属法令条文;
(c) 1947年资金委员会法令或其命令条文, 和依照该裁决, 可以用订明表格命令雇主偿还他认为公平之款项不管款项数目多大.
      
(2) 總監在第(1)款的权限包括依照本章者程序聆听和裁决任何以下申索之权力-
(i) 雇员针对任何在第33条有负法律责任的人士;
(ii) 二手包工向承包商或小承包商索偿任何他为该承包商或小承包商供应员工而欠下的款项; 或
(iii) 雇主向雇员索偿在第13条第(1)款雇员应偿还雇主的补偿;
      
和作出所需要的相應命令以求命令生效。        
(3) 除了第(1)和第(2)款所赋予的权限之外, 總監还可以查询, 維持或推翻雇主无通知革职, 降职或在第14条第(1)款所下的交轻惩罚的决定和发出相应命令来使其裁决生效.

但如果雇主在第14条第(1)款(a)段的决定受推翻,總監的相应命令只限于雇员应得的无通知赔偿付给就好象雇员不曾犯过不良行为;
      
当雇主在第14条第(1)款(c)段施加的交轻的惩罚而此惩罚不因而造成服务契约上的工资或其他支付减少,  總監就不得推翻雇主的决定.
另外, 總監不可以施行此款赋予他的权力除非雇员在收到雇主以口述或书面方式通知关于第14条的决定后的六十天内向總監申诉.
      
(3A) 从總監所发出付款命令三十天后起, 款额须按總監所指示但不超过8%的利息计算.直到命令得到圆满执行为止.
      
(4) 任何人若是沒有服從總監的指令,他就犯了法。在定罪后可以被罰款不超過一萬令吉。如果繼續犯法,每天將罰款一百令吉。

69A 第69条下權力之限度。
尽管第69条另有规定, 總監不可以对任何索偿,争议或意味着的争议进行查询, 聆听, 裁决或发出任何命令,当该索偿,争议或意味着的争议按照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
(a) 尚在等待该法令下的查询或法律程序的进行;
(b) 部长已在此法令第20条第(3)款作出了决定;
(c) 已经移交给或尚在等待工业法庭法律程序进行.
      
69B. 總監審查投訴之额外權力。
(1) 盡管本法令條文另有規定,總監在第69(1〕(a)下的權力引申给予月薪超過一千五百令吉但不超过五千令吉的雇員。
(2) 就此節而言,工資”指在第2節注明的工資, 但不包括傭金付给,生活津貼或超時工資。
(3) 除了第十五和十六章的條例經過一些修改后適用之外, 此法令所有其他條例都不適用於第(1)款所指的雇员。
      
69C. 無通知終止契約賠償的索取。
(1) 在行使第69B条第(1)款的权力时, 總監可以查询和裁决任何到期付给雇主或雇员由于各方无通知终止契约或在通知后不等到期满而终止契约的赔偿;        
(2) 在第(1)款下到期付给雇主或雇员的赔偿即是一笔相等于雇员在通知期间或在未届满期可赚取的工资.
      
69D. 總監的指令以書面方式發出。
盡管第69(1〕條另有規定,總監在第69B(1〕或69C(1〕款可以以書面方式發出他認為公平, 有關付給雇主或雇員款項的指令,而款額是無限度者。

69E. 犯規的罰款。
凡是沒有遵從總監在第69B(1〕或69C(1〕條所下的指令者,屬犯法。在定罪后可以被罰款不超過一萬令吉。如果繼續犯法,每天將罰款一百令吉。
      
70. 總監審查的程序。
下列程序是用于解決第69,69B和69C下產生的問題:      
(a) 訴訟者必須向總監提呈有关他的申诉和索补偿的書面口供;
(b) 總監得尽快在訴訟者宣誓下錄取口供和把口供录在记录簿;
(c ) 若是申诉中提到的事宜必须加以过问,總監可以作他认为需要的查询. 为了使他弄明白申诉的事宜他可以用订明表格的传票传招被告人,或他认为没有查询该申诉事宜亦该查问,他可以传召被告.但如果被告亲身到庭總監不须发传票给他

(d) 傳票必須注明提訴的詳情, 到庭的時間,日期和證人。他也可以要求總監發傳票給為他作證的證人。
(e) 總監必須通知訴訟者到庭時間,日期, 地點和證人。他也可以要求總監發傳票給為他作證的證人。
(f) 在審查時,總監可以發傳票給任何可能在他的判決下受到財務損失之人,或者發傳票給任何可以作證的人。
(g) 總監可以宣誓下盤問該人士;
(h) 如果受傳的人士沒有在指定時間地點到案,總監可以在他沒到場而作出即使對他不利之裁決;
(i) 為了使法庭能夠執行總監的裁決,總監可以把他的裁決錄在規定格式里。

2. 服務契約
"服務契約"意指任何合約, 不論以口頭,書寫, 訂明或隱含,  一個人同意雇傭另一個人為他的雇員, 而又另一個人同意為一個雇主當雇員. 此合約也包括學徒契約.         
服務契約不可含有限制雇員加入, 參加, 或組織職工會權力之條規.

服務契約, 必須有終止契約條文.  如果沒有, 通知時期如下:
(a) 四個星期通知, 如果雇員工作不到兩年者;
(b) 六個星期通知, 如果雇員工作超過兩年, 但少過五年者;
(c) 八個星期通知, 如果雇員工作超過五年者.
      
雇員行為不良,  在雇主審查后, 可以采取以下行動:
(a) 不必通知而開除雇員;
(b) 降職;
(c) 給以其他較輕的懲罰,  或不多過兩星期無薪暫時停職.
      
如果雇主遲過第七天付給工資, 算是違反了契約.
      
雇員超過兩天無假曠工, 除非他有好的理由

工作時間.
雇員不可以工作:
(a) 超過連續五個小時而沒有一段不少過三十分鐘的閑暇;
(b) 超過一天八小時;
(c ) 超過一天十小時的延長期間;
(d) 超過一星期四十八小時.
      
在以下的情況, 雇主可以需要雇員工作超過上述限度:
(a) 工場發生意外或受意外威脅;
(b) 對大眾生活重要的工作;
(c) 對馬來西亞防衛治安重要的工作;
(d) 有關機器,工廠緊急工作;
(e) 未預料工作中斷;
(f) 對馬來西亞經濟重要的工業事業,        或在工業關系法令下,        例為重要服務的工作.
      
     
超時
雇員工作超過正常工作時間, 每小時超時工資等于不少過小時工資率一倍半.
雇員每個月的超時工作不得超過部長所規定的一百零四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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