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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僵屍王將臣

离婚专区(所有離婚問題請集中此主題討論。版主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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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05: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配偶有外遇,可要求精神賠償
報載有一婦人因先生外遇且與外遇對象藕斷絲連,痛苦得試圖自殺,因此向先生的外遇對象要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地方法院判給她兩百萬元慰撫金。

(律師答:)

  在實務上辦理外遇的婚姻案件,多半先考慮這種婚姻當人認為有無繼續存在的價值,要不要提出刑事通姦告訴?很少人懂得向配偶的外遇對象,或向配偶本身直接要求財產上或精神上損害賠償。

  事實上我們國家法律雖然沒有明文的規定,但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配偶因婚姻契約互負誠實之義務(即貞操義務),如果配偶一方違背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人之權利,不管是妻外遇或是夫外遇,都侵害配偶的權利,他方可以要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或是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所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像是因為外遇事件,精神上受打擊而身體受損的醫療費用等;一般這種錢不會太多,外國法例可以要求徵信費用、律師費用等,這些費用在我國要求,可能有困難。

  主要能提出要求的是精神上的損害賠償,這是大部分人都能理解的,尤其是長期連續的通姦行為,更是一種長期的精神折磨,要求損害賠償十分合理。

  這種損害賠償,可以只向第三者請求或只向不忠的配偶請求,也可以要求第三者與配偶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而且不管你決定離婚與否都可以請求。

  在外遇問題這麼嚴重的今天,了解法律、懂得主張權利,或許可以產生一些制約的作用,並達到某種程度的公義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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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05: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配偶間強暴

夫妻間的性行為可能構成強暴嗎?再重申一次,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即使對方是妳的男友、甚或丈夫。不過,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罪。強制性交罪的法意所要保護的是女人對於性、對於身體的自主權,而非女人的「貞操」。提醒所有夫妻:另一半拒絕行房時,絕對不可以用強迫的方式;感情若走到這種地步,也許可考慮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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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05: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配偶間強暴

夫妻間的性行為可能構成強暴嗎?再重申一次,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即使對方是妳的男友、甚或丈夫。不過,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罪。強制性交罪的法意所要保護的是女人對於性、對於身體的自主權,而非女人的「貞操」。提醒所有夫妻:另一半拒絕行房時,絕對不可以用強迫的方式;感情若走到這種地步,也許可考慮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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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05: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被配偶毆打或精神虐待

首先,他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害,妳亦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神上所遭受的損害賠償。另外,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妳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他不能接近妳。最後,妳還可以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採取上述種種法律行動之前,切記蒐集證據是件至關要緊的事,包括被打後的驗傷單、他毆打、辱罵妳時的人證、物證(如紙條、錄音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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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05: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被配偶限制行動自由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社交機會,比方說儘量不讓太太外出,干涉她與娘家、親友的聯絡機會,他對太太的行動自由限制雖不致達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刑事犯罪,卻足以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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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05: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不讓施暴者靠近

過去女人被丈夫打,女人只能離家出走。現在有了「保護令」的制度,女人可以藉著公權力的伸張,而讓施暴者不接近妳。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二種,暫時保護令又可分成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罪並非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罪。刑度和普通傷害罪一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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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05: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離了婚仍遭施暴者不斷騷擾

前夫的騷擾若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如恐嚇不借錢要對妳與家人不利,則可在掌握證據後,報警處理、並向法院提出告訴。妳一定會有疑問:離了婚的騷擾與恐嚇算是家庭暴力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前配偶也是屬於家暴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因此,妳仍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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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05: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配偶外遇

丈夫在外面通姦,在刑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通姦罪屬告訴乃論;因此很多太太抓姦後一怒之下對丈夫與第三者提出告訴,但事後又心軟撤回告訴。不過,一般犯罪者在兩人以上,若撤回應全部撤回,但通姦罪卻例外,妻子可片面撤回對丈夫的告訴,只告第三者。因此演變到後來,往往成了「兩個女人的戰爭」。另外,在民事上,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通姦亦可成為妻子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的事由。只是妻子若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後超過六個月、或這件事發生已超過兩年,妻子就喪失以此請求離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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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05: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協議離婚的方式

根據現行的民法,離婚制度分為二種: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倘若夫妻感情不睦,夫妻都體認到婚姻再繼續下去已經沒有意義,那麼好聚好散,兩人可以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那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該怎麼寫呢?法律對此並無規定;為了避免離婚後在法律上還牽扯不清,建議妳將離婚後可能發生的法律關係變化瞭解清楚後,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子女監護權的問題,再與另一方討論並作成協議。另外,有很多夫妻會因子女監護權無法協議,而遲遲不肯離婚。其實,妳仍可先去辦離婚,再就小孩歸誰監護問題,向法院提出酌定子女監護權之訴訟,法官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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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05: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若夫妻兩人無法好聚好散,有一方堅持不肯離婚,但一方已不想維持婚姻了,那麼還有另外一種離婚方式判決離婚。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1).重婚者。2).與人通姦者。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7).有不治之惡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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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05: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水密桃 于 28-12-2007 05:05 PM 发表
配偶有外遇,可要求精神賠償
報載有一婦人因先生外遇且與外遇對象藕斷絲連,痛苦得試圖自殺,因此向先生的外遇對象要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地方法院判給她兩百萬元慰撫金



也要看那男人是否付得起。有些男人沒錢,離婚費用都是女方自願負擔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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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05: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tin 于 28-12-2007 05:22 PM 发表


也要看那男人是否付得起。有些男人沒錢,離婚費用都是女方自願負擔的呢!


这是台湾的。。。。。。
不晓得我们大马的法律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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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05: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水密桃 于 28-12-2007 05:27 PM 发表


这是台湾的。。。。。。
不晓得我们大马的法律一样吗?


難怪,有些字眼並沒有看過。每個國家的法律都不同,而我國是英國殖民地,繼承英國法律並加以更改;基本上各個英國殖民地的法律會比較相似(只是比較相似而已哦)。臺灣非英國殖民地,法律上的差異其實和我國相當大。

在馬來西亞,據我所知道(如果說錯請原諒我孤陋寡聞),還沒有過夫妻間強姦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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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10: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tin 于 28-12-2007 05:46 PM 发表


難怪,有些字眼並沒有看過。每個國家的法律都不同,而我國是英國殖民地,繼承英國法律並加以更改;基本上各個英國殖民地的法律會比較相似(只是比較相似而已哦)。臺灣非英國殖民地,法律上的差異其實和我國相當 ...



根据刑事法典s.375对强奸的定义有这么一段文字:

Exception - Sexual intercourse by a man with his own wife by a marriage which is valid under any written law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or is recognized in Malaysia as valid, is not rape.

以上文字是以2006年1月1日为准。今年初,国会通过对"强奸"定义的修正案,並在今年9月在宪报公布后,印象中上述文字应该继续沿用。

这让我想起大约十年前,我还在新加坡工作时,有一印象深刻的案例。一对夫妻因"口交"而被新加坡政府援引"违法自然性行为"的刑事罪而提控,当时新加坡社会一片哗然。后来承审法官(忘了是杨邦孝或黎嘉才)在释法时这么说,如果"口交"是用于前戏,不算犯法;但是如果"口交"是取代性交过程,则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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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10: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水密桃 于 28-12-2007 05:19 PM 发表
丈夫在外面通姦,在刑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通姦罪屬告訴乃論;因此很多太太抓姦後一怒之下對丈夫與第三者提出告訴,但事後又心軟撤回告訴。不過,一 ...


在我国,"通姦"並不是一种罪行,它只是离婚的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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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10: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水密桃 于 28-12-2007 05:13 PM 发表
首先,他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害,妳亦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 ...


在我国,我们有类似的法律收录在<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Domestic Violence Act, 1994)
见:http://www.parlimen.gov.my/actindexbi/pdf/ACT-5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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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07 10: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水密桃 于 28-12-2007 05:05 PM 发表
配偶有外遇,可要求精神賠償
報載有一婦人因先生外遇且與外遇對象藕斷絲連,痛苦得試圖自殺,因此向先生的外遇對象要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地方法院判給她兩百萬元慰撫金。

(律師答:)

  在實務上辦理外遇的 ...



在我国,曾经发生过因男方悔婚而被女方起诉成功的案例。女方是基于名誉受损、精神受损,而要求赔偿。

这类诉讼的法源来自Tort中的Duty of Care。上述悔婚的案例,是因为男女双方的情侣关系,而产生了特殊的Duty of Care。
至于情妇和妻子之间有无Duty of Care,我认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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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07 02:0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离婚.

实在不忍受他喝酒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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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2007 09: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llwong 于 28-12-2007 10:18 PM 发表


在我国,"通姦"並不是一种罪行,它只是离婚的基础之一。


所以在我國,法律沒法懲罰出軌的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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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2007 07: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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