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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三個月的工錢,一毛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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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2 10: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繁+星+點+點+ 于 10-7-2012 10:59 PM 编辑

我的朋友是臨時 promoter , 工作前就已經知道 要 project 做完後才能拿到工錢。
project 期限 3個月。

現在三個月的project 完了,老闆一分錢都不出給他。原因是有一個 customer 投訴他,這 3 個月 他 handle 了上百個客戶,現在只有一個人投訴就要沒收全部工錢。

請問在 Malaysia employment Act 裡面,那幾條 section可以反駁這個 case ?
他的老闆是 sub project 來做的。

就是 A 公司批一個 project 給 B 公司, B公司聘請我的朋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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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12 10: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甚麼可以證明你朋友已經做了3個月?有簽合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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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7-2012 02: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咯!首先要有证据证明你朋友是和该公司打工的,如果该公司说你朋友是Sub来做的话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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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2 03: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有没有签offer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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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7-2012 10: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回复。 她的问题决绝了,老板出工钱给他了。因为有同事为她出头和老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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