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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繁+星+點+點+ 于 10-7-2012 10:59 PM 编辑
我的朋友是臨時 promoter , 工作前就已經知道 要 project 做完後才能拿到工錢。
project 期限 3個月。
現在三個月的project 完了,老闆一分錢都不出給他。原因是有一個 customer 投訴他,這 3 個月 他 handle 了上百個客戶,現在只有一個人投訴就要沒收全部工錢。
請問在 Malaysia employment Act 裡面,那幾條 section可以反駁這個 case ?
他的老闆是 sub project 來做的。
就是 A 公司批一個 project 給 B 公司, B公司聘請我的朋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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