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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吗?能帮忙看下这两本法令(257&253)如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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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别个版块看到领养孩子的课题,就去search了一下。找到这篇文章:马来西亚有2本领养法令
如何这两本法令无法合为一的话,什么情况下可以让领养的父母在法令257的应用下领养孩子,而非法令253,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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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15 10: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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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elpme 于 14-1-2015 11:06 PM 编辑
楼主, 小弟很质疑这篇文章的内容,而且作者也好像没有细心探讨这两个法令的分别。
《253法令》和《257法令》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分别是前者是给穆斯林,后者完全不能被套用在穆斯林(领养者/被领养者)身上的法令(《257法令》第31条文已经清楚阐明这法令不能用在穆斯林身上)。这是因为国会了解到虽然回教不承认领养的地位, 但是, 这个国家的穆斯林事实上还是有领养小孩。基于《257法令》的第31条文,如果领养者或被领养者是穆斯林的话,那么这法令就理所当然不能被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穆斯林领养者或被领养者就没有得到保障, 如:要是没有将领养注册的话,穆斯林领养者如何帮被领养的孩子申请护照? 《253法令》在这种情况下就允许登记,以方便日后领养者至少对拥有领养的小孩监护权(帮他办入学手续,登记,护照等等),并在法律上给予一些地位。这个区分,联邦法院在2011年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如果楼主明白了两者的区分,就不会被文章里的作者误导, 即:没钱就去登记局注册领养,有钱就通过法庭领养的错误资讯。至于需不需要有两本法令,小弟浅见,由于国家多元化,未免混淆,以两本法令来区分有牵涉到穆斯林和没有牵涉到穆斯林的领养,还是合理的。小弟认为没有必要像文章里的作者扯到政治去。再深一层探讨,国会似乎要避免一个穆斯林在联邦宪法第153条文下的特权通过领养的方式被否决掉,或,阻止一个非穆斯林通过被领养的方式享有153条文下的土著特权。
回到楼主的问题: 《253法令》还是《257法令》?通过国家登记局还是通过法庭? 那么,楼主,请问领养者或被领养者是穆斯林吗?如果两者都不是的话,请入禀法庭提出领养申请, 即《257法令》。
*还请路过者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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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5-1-2015 09: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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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兴的,有人“认真”看完我的问题并提供帮助。一般华人无法生育都想透过领养完成圆满家庭的愿望,小孩的来源往往/有可能被保密。
我所知的情况是,来自甘榜的小宝宝,非穆斯林,但却父母是土著,原住民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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