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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社会权保障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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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15 08: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球化趋势的负面机能同样波及我国社会现实,引发对公民社会权利实现方式的新思考;同时,自由贸易、市场经济与国有企业改革促使国家更大程度从社会的诸多领域撤出,让位于经济自由的全面发展。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损伤社会团结,对社会正义形成了冲击,危及平等价值的实现,需要着力加强公民社会权利保障。目前,我国已签署和批准了《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xvi]意味着国家在社会权利保障方面对国内人民和国际社会均作出了符合国际标准的承诺,国家需承担更多、也更为严格的国际义务,并且,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价值安排中,平等依然是社会主义的崇高与终极价值追求。针对我国社会权利保障国家中心责任的不足,我国目前所需做的并非一味减弱国家责任,而是既需加大国家责任,又需要审视全球化影响下的社会权利保障新要素,在更为实质的意义上需要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在落实公民社会权利的过程中,我国急需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消除观念上的认识误区。在落实社会权利保障过程中,两方面的认识误区需要消除。一是不同权利的差异虚构。国家中心责任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两类权利即自由权与社会权两种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即自由权的消极性与社会权的积极性;自由权的即刻实现性和社会权的逐步性;自由权的不需费用性和社会权对资源的需要;自由权的否定性描述与社会权的统计数据。实际上,正如《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所指出的那样,这些差异都是虚构的。以对费用的需要来看,落实民主,保持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所需的费用是很大的,而废除那些居住和卫生保健方面的歧视性立法则并不需要什么开支。[xvii]另一误区是对两类权利关系的认识。一直以来,人们不把作为自由权的公民政治权利与作为平等权的社会经济权利视作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而被看作是对世界未来的互不相让的两种展望。现在,人们则更多的开始意识到,“首先,人们无法脱离其中一类权利,孤立地保护另一类权利。其次,有些权利兼具社会权利和人权的特点。此外,统一两类权利的观念在欧盟于2000年10月通过的《基本权利宪章》中有所体现。”[xviii]因此,加强社会权保障必须首先超越观念与认识上对自由与平等关系的机械两分,将其视为同一体中的两个存在,缺一不可,同等重要。

  2.进一步强调国家责任,完善社会权利的法律规范保障体系。国家责任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将社会权纳入宪法,并由立法机关制定社会立法,将宪法规定的国家责任具体化。我国现行宪法已经明确了社会权利保障的国家责任(第42—49条),但相距公约还有一定的距离。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已有《教育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但还需要进一步补充与完善,特别是《社会保障法》、《罢工法》、《住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二是建立司法诉讼机制。迄今为止,对比宪法中的自由权体系,公民社会权司法保障机制尤为薄弱。目前,有些国家已开通了使用公共利益的诉讼,印度在此方面就创造了成功的范例。虽然印度学者将宪法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与社会权,前者为“司法上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者为“非司法上的权利”,受害时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xix]但在司法实践中,印度还是发展了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当公民的受教育权被侵犯时,印度最高法院坚持让所有公民都有权利得到免费教育和基本医疗。而我国的公益诉讼并没有开始,这在今后尚需要通过制度加以完善。

  3.加强社会等非国家行为体的责任。发挥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私营企业、宗教、社区、家庭等组织的能力,提高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水平。私营企业是国家鼓励发展和受宪法保护的经济组织,可以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合作,以减少税收的方式鼓励企业为下岗工人、新增劳动力等创造再就业与就业的条件与机会。还应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如合法宗教组织和慈善机构开展救助。受制于国家财政能力,国家在教育投入方面总是有限的,应在国家监督之下,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政策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鼓励与扶持。另外,我国应大力发展“第三部门”,利用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目前,许多人已日益认识到,“第三部门”在人权、环保及转型期社会成员利益维护方面的作用,并指出“这些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我们加速市场化进程或者全球化进程中的所谓的弊病”。[xx]“在中国,‘第三部门’的作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为社会的平衡与公正做些什么”。[xxi]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的“希望工程”就是动员社会力量扶助失学儿童的成功范例,正在开展的“扶贫计划”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其他领域也应该大力推广这一做法,发展“第三部门”。

  此外,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积累的一些经验及其价值应重新予以审视,特别是在社区互助方面,如城市地区居民委员会集资筹办的集体企业、农村地区的互助组织如“五保户”等都是卓有成效的做法。此外,还可以加强家庭在救助和保障老年人生活方面的责任,这种做法与我国传统文化相契合,在社会公众中具有深厚的文化心理基础,在实践推行中不会遇到太多的阻力。

  4.进一步与国际社会合作,提高和扩大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程度。一些全球行为体在促进社会权方面有着重要影响。这些全球行为体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布雷顿森林体系、跨国公司、全球非政府组织网络和全球媒体等。跨国企业和国际慈善性组织在开展国际救助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应充分利用这些国际组织的影响力和能力,通过政府与这类组织的合作,或者该类组织直接与我国类似的社会团体与群体之间的合作,加强社会救济与保障,促进公民社会权利更大范围内的实现。目前,联合国提出了一个“国际行动优先事项”的原则,认为“文明的、负责任的国际政策行动需要帮助贫穷国家向实现所有人权方面迈进,其关键点不可能是简单的物资援助,还必须有一个有助于贫穷国家发展的全球性环境。”并具体指出了国际行动议程,包括减少全球性不公平的边缘化;通过早期预警系统防止致命的冲突;强化促进人权的国际系统;支持地区性人权机构促进人权事业;通过国际合作承担义务。[xxii]这一议程充分展示,在社会权实现方面,“如果没有更强大的国际行动,尤其是支持处于劣势的人们和国家以及抵消不断加剧的全球不平等和边缘化现象的行动,人权和人类发展就不可能普遍实现”。[xxiii]因此,只有所有人、所有群体、所有国家和所有组织共同加入这一行动,体现平等价值的公民社会权利才有望得到更为彻底的实现,一个更为美好、更为公平的社会理想才不会更为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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