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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必须要如此地肮脏与不择手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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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7-2015 11:5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做生意,必须要如此地肮脏与不择手段吗?
纵然知道网络的影响,但也从没想过要借用此管道纾解一下本身的不满。然而,此时却想借以抒发自身的经历,用于警惕后来者,愿共勉之。在良心与愤怒的争扎间,我选择了上载,但愿事情得于顺利园满地解决。
我乃一名本地著名饮料与食品厂家之小型代理商。生意营业迄今已13年,由于种种不可避免的因素,我决定于31/5/15停止我公司的营运。或许应该交代一下,本人曾经与此厂商工作了16年半,由一名书记升级至营业行政的执行员。于02/03/15 在和好的气氛下终止代理时,我于厂商的债务为RM1.29m, 要是我存心逃债,我应是在当时已进行而非此时的所谓RM32k,同意吗?
30年的“主仆”关系,牵连着的丝丝不舍与感激不尽的恩惠。一厢情愿地,也有感於厂商新旧上司与同事们对我的栽培与信任,我不厌其烦地一而再,再而三地申明我绝对要“好来好去”地完成一切有关的琐碎事,包括一切与厂商的债务。 也从不间断地要求厂商代表尽量于25/05/15 前到来解决未决之事项但没收理。
事缘我交有Bank Guarantee RM280k于厂商(还有RM50k的现金抵押,不在此讨论范围).  结束营业时,我允许厂商兑现此Bank Guarantee。当厂商发信银行要求兑现RM280k时,银行职员通知我,也询问我是否要还RM280k。她告诉我厂商开出的条件是只要可以在当天3点钟前汇入RM280k予厂商,厂商会在隔天交予银行有关RM280k的 discharge letter。由于我一直坚持“好来好去”的原则,且我再三确认不可能有重复兑现的情况下(该银行职员告诉我有关的原件(Original Copy)已在她手中,没有Original Copy厂商是不可能要求重复兑现(Duplicated Claims))。我随及从外坡赶回银行,即在当时签发一张支票 RM280,002 ( 包括RM2 手续费 ),通过GIRO于当天转发至厂商户口。
隔天,我致电询问银行,厂商是否已交上discharge  letter, 她说还没有。再过两天,她告诉我厂商只愿意取消/ 解除 (discharge) RM230k的抵押而非RM280k (虽然已获收RM280k ), 原因是我还有欠厂商约RM39k 的 dispute (悬而未决的账项)。银行职员询问为何早前答应是RM280k而今是RM230k的discharge letter时,厂商的职员无言以对。她还声泪俱下地告诉我,若情况恶劣至她须负担此债务,她请求我允许她以供期方式归还我所须多付的RM50k,要不然,她可能会丢失工作。坦白说,纵然有错(工作程序与技术上的错),但我绝对理解她的行为,以尽量避免繁琐的工作文件,兼尽快给予解决该完成的工作。可是或让她丢失工作可不是我所预料到的。
要说明的是,当我允许厂商提取Bank Guarantee的同时,我已列明一切该扣除的dispute (绝大多数乃厂商职员或经理所答应过予客户的促销手法如扣价或补货等。 此账项我也再再地从2007至2014年多次与厂商来回信件中提及。也曾于2010年把相关的文件寄予其总行。要说厂商不知此事,那绝对是一项天方夜谭。其中也包括了一次我与时任厂商区营业经理,并见证于时任厂商营业主任,我的主管与书记于12/04/2010达成的协议;而剩下没还的,我也已付上支票还清账项。
2/7/15,厂商去信银行再要求兑现所没解冻的RM50k Bank Guarantee。 8/7/15厂商联络银行要求更改兑现数额至RM39k。13/7/15 厂商会计部经理来电予我谓礼貌上通知我他要求银行兑现RM35k Bank Guarantee,其中大约RM10K多会在收到RM35K后退还我。14/7/15(BG最后期限)厂商去信银行要求兑现RM32601.39的bank Guarantee。同时也告诉银行职员之后会退还RM10K 多予我. 而我在咨询律师的意见下,回了封信给厂商,申明我已经还清该还的,而银行也不必过账任何数额予厂商。
21/7/15,我致电询问银行,厂商有任何行动 时,她告知厂商已于20/7/15电邮予我副本银行时,我才获知原来此信乃电邮予一个不知明也不曾用过的邮址而非十多年来往来的邮址时,看官们,请告诉我厂商的意图何在?我是在银行经理去电厂商纠正邮址时才在21/7/15 下午收到此信。更请别告诉我当时是误传!!!!事情至今仍待进行中。容后叙述。
在此等待期间,我不尽感叹我的 好心, 我的给予方便,“好来好去”的原则是否被有心人利用?身为一个已离职的小型代理商,我是否应该逆来顺受?而身为一间本地数一数二的饮料与食品制造商,说过的话可以不算数?被授权者答应过的事只因没有Black & White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莫视银行职员与代理商的信任而只做需要数额的discharge 且再次要求兑现本已付清的Bank Guarantee?也可以莫视事实以大欺小的姿态达至本身目的???
做生意真的是需要如此地不择手段吗?真的需要以如此不堪或肮脏的手段欺压衷心耿耿的银行职员及它的小代理商吗?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哪?一间营运百多年厂家的企业道德呢?良心已被商业利益吞食?
公道自在人心,人在做,天在看。请帮忙我,把善良正义的种子散播出去。以你我有限的能力把正能量转达予此位银行职员,告诉她不必忧心过日,不必总以泪洗脸,焉不知明天的命运如何!请坚决地让我们知道,善良正义尚在人间, 天无绝人之路,明天肯定会更好!让我们齐心合力地祝福她,一切安好。同时也希望借助你们的力量,让我鼓起勇气,面对要来的挑战吧!
也想借此让你们看看,8/7/15 我收到一封非常不友善的电邮(附件 ),评评下如此的摧收法是否有些此地无银三百两?从而也证实以上所述非我凭空捏造之。谢谢。

附件     (Quote)
Dear Mdm Chong
As informed you earlier and your understanding that XXX have a outstanding balance with XXX of RM39,235.77 and kindly advise your commitment of the settlement for the outstanding balance by today before 3pm. If we have not receive any feedback from you to settle this amount by 3pm, we will proceed to claim your BG in order to cover the outstanding balance of RM39,235.77 for XXX by today.
Kindly take note.
Thanks.
Best regards
XXXXXXXXXX
Senior Credit Control Executive
XXXXXXXXXXXXX Sdn. Bhd.
Tel : XXXXXXXXXXXX
Fax : XXXXXXXXXXXX                     (Un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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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7-2015 06:38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债务是280k,还了,但discharge letter只注明230k,因为尚欠三十多千未决债项。
厂商收到280了,还要求兑现三十多千,只因为银行职员出错要求你付280k(其实当时应该是还230K),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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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7-7-2015 01: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谢谢你的回应。BG确是RM280k,而我也还了RM280k (银行是以我公司的名汇进这笔款项予厂商)。厂商要追回的是那RM39k(如今是RM32k)的dispute, 所以才解冻RM230k而非RM280k. 目的是利用银行还有的RM50k BG的优势而要银行代我还RM32k。而这dispute 如上述......要说明的是,当我允许厂商提取Bank Guarantee的同时,我已列明一切该扣除的dispute (绝大多数乃厂商职员或经理所答应过予客户的促销手法如扣价或补货等。 此账项我也再再地从2007至2014年多次与厂商来回信件中提及。也曾于2010年把相关的文件寄予其总行。要说厂商不知此事,那绝对是一项天方夜谭。其中也包括了一次我与时任厂商区营业经理,并见证于时任厂商营业主任,我的主管与书记于12/04/2010达成的协议;而剩下没还的,我也已付上支票还清账项。当然我绝对明白厂商的所为,我想要分享的是厂商需要以如此的手段来达到它的目的吗?早前已答应银行职员的RM280k discharge而过后又食言。若要追究这dispute应该向我讨而非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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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7-2015 07:17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很倒霉,碰到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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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0-7-2015 12: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icy 发表于 30-7-2015 07:17 AM
楼主很倒霉,碰到奸商!

谢谢你。我不盡是倒霉还一厢情愿地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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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7-2015 01:13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奸商迟点会因为没有信用而没生意然后倒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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