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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发〔2016〕105号
本裁量基准自2016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6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要求及新形势下网络安全管理行政执法的需求,切实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对2011年7月29日印发执行的《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公安局 2016年7月27日
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规范行使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网络安全管理执法工作实践,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适用《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版)》作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规定的,依据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 三、个人和单位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过程中,实施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四、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部分 裁量基准 一、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网络安全案(事)件的,处以警告; 2.一年内两次违反规定或发生网络安全案(事)件的,处以停机整顿; 3.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处以停机整顿。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安全隐患的,处以警告; 2.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以停机整顿; 3.发生重大案件不报的,处以停机整顿; 4.发生案件不报,造成安全隐患的,处以停机整顿。 三、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安全隐患的,处以警告; 2.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以停机整顿; 3.拒不改进安全状况,造成安全隐患的,处以停机整顿。 四、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实际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处以警告; 2.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不足3台计算机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1)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行为的; (2)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 (3)对3台以上计算机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 (4)个人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单位违法所得不足15000元的。 4.个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实际销售的,处以警告; 2.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不足3份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超过3份,具备《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4.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超过3份,具有销售量过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 六、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七、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处罚 八、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十、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十一、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十二、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不以盈利为目的,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 2.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3.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4.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责令停止联网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
.................. 四、本裁量基准自2016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