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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报GST的时候,该付的GST都付了,但是没讨该讨的能不能?
例子:
顾客买了RM10的东西,付了RM10.60,RM0.60GST,这个RM0.60过后呈报了给政府。
但是,比如公司开了支票,付了0.53手续费给银行,0.03是GST,以及公司买了其他的东西付了GST,如果付了的GST不向政府讨回,而是当作expenses,这样做会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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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7-2017 12: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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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买了RM10的东西,付了RM10.60,RM0.60GST,顾客开了支票还款,付了0.53手续费给银行,0.03是GST
这一连贯的交易应该这样看。(并非,同一个交易)
1。你公司和你顾客的交易-你买RM10,顾客还 RM10.60 (包含GST)-你是供应者
2。银行提供你支票清账服务- 顾客用支票,你把支票打进你的户口,非本行地区的手续费,是一种服务费,故银行需要向你征收GST。-银行是供应者
你收了RM0.60这是需要呈报,和还海关。(你是税务收集人),至于RM0.03也是需要呈报,至于要不要claim 你可以看以下
如果付了的GST不向政府讨回,而是当作expenses,这样做会有什么问题吗?
在GST accounting guide 中,有tax code 列明说,TX-NC 是买者付了GST 而不打算回扣可以通过选择TX-NC 的tax code, 这tax code 不会在6a 和6b 出现。这显示海关是同意公司不claim input gst credit.
http://gst.customs.gov.my/en/rg/SiteAssets/accounting_software/GUIDE_ON_ACCOUNTING_SOFTWARE_02MAC2017.pdf (第十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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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1-7-2017 03: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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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回复。
公司2015年和2016年所付的GST都没有list出来,只有list出向顾客收取的GST,没有呈报到付出的GST,这对公司会怎样吗?
还有一点,公司是律师楼,许多付出的GST其实过后会向顾客拿回,比如:
1)在处理顾客的案子,有些东西需要付GST,比如邮费,假设是RM10,GST是RM0.60,公司会先代顾客付RM10.60,过后再向顾客收取RM10.60的Disbursement费用,如果说公司付的GST要呈报,而这0.60,该怎么算?应该向政府讨回?但是又从顾客那里收取了RM0.60的费用。
2)基本上公司付的GST就只有公司自己的开销,比如公司买toner,或其他文具用品,RM100的toner,公司付给供应者RM106,而这RM6的GST就需要呈报?
因为auditor那里给了很Confuse的答案说一定要讨回。
而2015年第一季呈报GST的时候有给多蛮多钱,所以2015年总共付了多几千块的GST,而2016年每季呈报的时候都回多付一点,但2016年的总数才多给几百块,因为怕少给他们来找碴。现在Auditor把2015年和2016年的数目加起来,来问为什么数目差那么多?难道老板怕死要还多也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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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7-2017 05: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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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处理顾客的案子,有些东西需要付GST,比如邮费,假设是RM10,GST是RM0.60,公司会先代顾客付RM10.60,过后再向顾客收取RM10.60的Disbursement费用,如果说公司付的GST要呈报,而这0.60,该怎么算?应该向政府讨回?但是又从顾客那里收取了RM0.60的费用
Disbursement费用在GST的意义很狭义,这需要依据 DG desision 5 (30.04.2015)
Disbursement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请看原文):
- 付款者是代理者
- 发票是发给公司客户(under公司客户的名字)
- 客户对代付需要付款 (我认为客户对第三方供应商有法律义务还款)
- 还款项需要经过你客户的同意
- 客户须知还款是给第三方
- 公司需要给客户拿回,公司代付的一样多的款项。
http://gst.customs.gov.my/en/rg/SiteAssets/Keputusan%20KP/DG/update/ITEM_6v2.pdf
所以,我认为以上的例子为reimbursement. (原因,邮票极的发票不是至你的客户,而是你公司)
Disbursement 的发票是致你客户,我认为就是你客户向海关claim. 而你公司代付Rm10.60, 客户需要还你RM 10.60. 你不需要还海关~不是你的供应(依据发票,还款责任不在你公司,而是客户)另一方面,你客户需要向海关报税,并claim input tax
2)基本上公司付的GST就只有公司自己的开销,比如公司买toner,或其他文具用品,RM100的toner,公司付给供应者RM106,而这RM6的GST就需要呈报?
很多时候,这样的花费,是不能明确分割(你买toner,你能肯定100%toner 是用在你发单的客户身上,请看上面的条件),所以,海关认为,就是你公司的经费,把它类为reimburment. (意思,是你供应给你客户的toner.或其他文具用品 一个部分公司花费,而不是代付-disburment)。
如果,这样花费是你供应给的其中的一个服务配套,这样,你应该把一种服务供应。
Disbursement 的发票
lawyer fee 100.00
GST @6% 6.00
-----------
Subtotal 106.00
disburment 10.00
---------
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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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mbursement 的发票
lawyer fee 100.00
Reimbursement 10.00
GST @6%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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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total 1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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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klsecompany.blogspot.my/2015/03/55disbursement-reimbursem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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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1-7-2017 05: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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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ongwh1986 于 11-7-2017 05:57 PM 编辑
keatlim77 发表于 11-7-2017 05:29 PM
1)在处理顾客的案子,有些东西需要付GST,比如邮费,假设是RM10,GST是RM0.60,公司会先代顾客付RM10.60,过后再向顾客收取RM10.60的Disbursement费用,如果说公司付的GST要呈报,而这0.60,该怎么算?应该向政府讨 ...
所以以目前的情况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楼上那个第二项并没有直接向顾客索取,而是收取某些Printing charges, 比如RM10。
而在向顾客开的单,会是如下:
Legal cost - RM100
Misc (Printing charges) - RM10
GST 6% - RM6.6 -----〉这个GST的数目会呈报上去
Disbursement(Postage) - RM10.60 -----〉这里公司之前付给快递公司或者任何的bank charges都想顾客讨回
Total:RM127.2
这样做对吗?
但是还是不明白的是第二项公司付的GST,如果没有呈报也不打算向政府讨回,这一点会有问题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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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7-2017 06:42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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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断定有没有问题,主要我手头上没有你的发票或资料,一切只能根据你的说词。
我本身认有问题,主要原因,是邮寄的发票问题,是不是给你客户。最好你的会计师了解,网上资源是适合了解归类,普通情况。就像在你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收集客户的资料,文件,才能断定正确的程序,和下个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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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2-7-2017 11: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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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
非常感谢,会再向会计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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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17 04: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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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比如公司开了支票,付了0.53手续费给银行,0.03是GST,以及公司买了其他的东西付了GST,如果付了的GST不向政府讨回,而是当作expenses,这样做会有什么问题吗?
Account 不会有问题
但是.........有 tax implication....
for example:
Purchase tax invoice - RM 2500
GST - RM 150
Total tax invoice amount - RM 2650
如果公司不向政府讨回GST (i.e. not to claim input tax), 当作expenses (i.e. enter into GST expenses account)
這個 GST expenses RM 150 要 add back 回來 在 tax computation...
More example, please refer :
http://www.hasil.gov.my/pdf/pdfam/PR_1_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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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9-7-2017 11: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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