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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从事邪教活动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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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0-2018 08: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3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杰做出判决,被告人杨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杨杰,男,1965年10月,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汉族,硕士研究生,住广州市南沙区。2000年12月5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0月29日因减刑刑满被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杰在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附近的万科府前一号游泳池上方的天桥,分别向刘某霞、贺某赠送2个带有8GSD内存卡的读卡器(内含200个文件,均为“FLG”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宣传品)。2017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杰驾驶的小轿车内查获《法轮大法》2本、《洪吟》3本、《转法轮》1本、SD卡36个、三星手机1台、路由器1个、充电器1个、小记事本1本、读卡器41个、宣传自报99张、FLG宣传资料17张、FLG吊坠及胸针51个、FLG宣传画2张、FLG标语小贴纸52张、光盘38张、CD4张、黑色记事本1个、MP3和读卡器1个、硬盘和转换器1个、平板电脑1台;在其住所查获手机2部、自制手册3本、法轮大法好书签1张、《法轮大法》和《转法轮》各1本、笔记本电脑1台、宣传字报23张、打印机1台;在其办公室内查获书刊3本、读卡器12个、SD卡12个、手提电脑1台。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证实公诉机关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杨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杰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杨杰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对其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被告人杨杰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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