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召车服务已在大马合法化! 据星报报道,国会下议院于27日(周四)三读通过修正《2010年陆路交通法令》和《1987年商用车辆牌照管理部门法》后,电子召车如Uber与Grab服务在大马已合法化。
在修正案下,营运商必须向监管机构申请营业执照,该执照可更新,但并不能转移或重新分配。 据报道,在西马半岛,电子召车服务的监管机构为陆路交通委员会(SPAD),而东马的监管机构为商用车辆执照局(CVLB)。 此外,法案修订中也列明,任何阻碍或骚扰从事电子召车服务司机的人士,将被罚款1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个月,或两者兼施。 |
seankaz: 哈哈 德士司机很快出来示威了{:smile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