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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劫殺性侵女師兇嫌卻逃死 丈夫悲慟現身!「對家屬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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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5-2024 06: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灣   劫殺性侵女師兇嫌卻逃死 丈夫悲慟現身!「對家屬公平嗎?」

高市失業男子劉志明6年前持鐵鎚在左營哈囉市場搶奪陳姓女教師錢財還性侵殺人,歷經5審均判死,7日上午更四審逆轉改判無期,理由是劉男無搶奪證據,有教化可能。女師丈夫出面痛批,法官竟要他舉證被搶了多少錢,還幫劉男硬凹當時不算計畫性搶奪、殺人,「這樣對家屬公平嗎?」。


開庭過程,女師丈夫均親自出席,多次出庭呼籲法官考量家屬心情、判劉男死刑。但高雄高分院上午更4審逆轉宣判,認為劉男犯行並非「情節罪重大之罪」,原審也無相關更生可能性鑑定,最後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女師丈夫拿出女師遇害當時揹的小包包,他強調,這些年來,不論到哪裡都會帶著,因為他知道這是唯一重要證物,就算拉鍊壞了,也不惜修復保存。

2014年12月3日,劉男因女友提分手感情受挫,酒後騎機車帶著鐵鎚要去找女友理論,行經高雄左營區的哈囉市場時,見到素不相識的退休女教師正在路邊打開轎車,臨時起意欲強盜她的汽車來代步,便用鐵鎚重擊她頭部致大量出血死亡,甚至性侵得逞,並搶走內有2000元的皮包騎車逃逸。

一、二審時,法官以劉男行凶手法已達泯滅人性程度,並無再教化可能判死刑,但最高法院以「沒釐清矯正教化可能」為由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劉男犯行有永久與世隔離必要,仍判其死刑,但最高法院以「警方調查紀錄不明」為由再度發回更審。更二審仍維持判死,但最高法院認認為劉男「強劫行為」調查未盡,再度撤銷發回更審。更三審認為,劉男企圖奪取陳女汽車及身上2000元現金,強盜事實明確,還強調劉男犯行特別慘忍,檢察官求處死刑並無不當。

更四審認為,針對搶奪2000元現金部分,僅有劉男單一自白,欠缺其他證據,只能判斷是隨機、偶發性犯案,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劉男犯案為隨機性,原審認定他犯下「情節罪重大之罪」未有相關專業領域之鑑定人、機關、團體,就劉男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進行鑑定,或提出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不宜判他死刑,最後改處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女師丈夫今天中午聽到判決結果,強調當時正在上課的他「差點抓狂」,忍住情緒告訴自己,不能讓憂鬱、躁鬱症復發。他拿出女師遇害當時揹的小包包強調,這些年來,不論到哪裡都帶著小包包,因為他知道這是唯一重要證物,就算拉鍊壞了,他也不惜修復保存。

女師丈夫痛批,最高法院審理過程,要他舉證女師當時確實被搶走2000元現金,才能證明劉男有搶奪事實,簡直不合理。

「車上行車紀錄器都錄到拉拉鍊、掉零錢的聲音,嫌犯也承認從包包裡面拿走錢」女師丈夫控訴,最高法院法官竟然要他舉證當時到底被搶走多少錢?是2000多元?還是2000元?他拼命找存摺、發票舉證,最後仍被認定無效。

針對劉男非計畫性搶奪、殺人,女師丈夫痛批,劉男自陳案發前就帶著自製的短榔頭,在市場旁榕樹下喝酒,鎖定開車經過的女師,隨後還騎車尾隨女師汽車、回頭張望、確認車內只有一人,接著等待女師進市場採買後,趁其上車不備下手犯案。

當時,女師被他錘到奄奄一息一席,劉男還逼問她「暗鎖在哪裡」,女師傷重無法回答,劉男竟殘忍繼續鎚擊致死,離開前還刻意反鎖汽車,讓重傷的女師根本無法下車求救,只能在車上等死,女師丈夫淚問「這一切難道都不算計畫性搶奪、殺人」嗎?

針對無教化相關鑑定報告部分,女師丈夫不滿指出,過去高雄榮總就出具報告,劉男性犯罪再犯率52%,凱旋醫院也證實劉男無精神相關問題,強調「教化與否的判斷是法官的責任」,法官為何無視?還把責任推回給鑑定單位?

女師丈夫強調,劉男有法律扶助基金會派任的3位律師,他只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派給1位律師,在法庭上明顯不對等。這些年來,他為了讓自己長期抗戰,逼自己參加馬拉松,維持體能。為了更四審,他特地自費再多請一位律師,沒想到竟然迎來失望的判決結果。

「台灣就沒有廢死的條件!」女師丈夫強調,國外廢死是搭配「終身監禁」,劉男無期徒刑,最快60多歲就能出獄,簡直縱虎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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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5-2024 09:4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湾是强奸犯, 杀人犯的天堂

全部都可以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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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5-2024 09:4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女大生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是大學同系的學長學妹,某日傍晚阿國前往小萱的宿舍,竟然獸性大發,小萱不甘受到侵犯,向校內性平會申請調查並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阿國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阿國對小萱做出強制性交之犯行,行為固屬不該,但念及阿國在案發時年僅21歲,尚在就學中,年輕識淺,思慮不周,當時2人雖非男女朋友,但案發前2人曾擁抱、接吻,此經雙方證述時說法一致。

法官考量,雙方處於曖昧階段,阿國一時未能克制自身性慾,對小萱犯下本案犯行,其犯後已坦白認錯,並與小萱成立調解,並當庭道歉,且已支付全數賠償金新臺幣89萬元。

法官認,阿國雖未能獲得小萱原諒,仍堪認他努力彌補過錯及對小萱所造成之傷害,已經深具悔意,並考量其犯罪手法,若對阿國科以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法定最低度刑3年有期徒刑,猶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阿國為滿足一己之私慾,對小萱予以強制性交,未尊重性自主權,造成小萱身心受創,阿國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小萱成立調解,當庭道歉並已支付全部賠償金之犯後態度。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4年內,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以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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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5-2024 10: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湾男人很杂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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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5-2024 11:4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恶狼性侵4姐妹362次 重判关2000年后改判22年



台湾台中市一名男子阿强(化名)先前与单亲四宝妈小美(化名)交往,没想到2022年至2023年间,竟轮流性侵小美的4名女儿,次数高达362次,落网后宣告刑期超过2千年。台中高分院审理后撤销原判决、改判22年,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内容,阿强2022年间与小美开始交往、同居,小美也将自己的4名女儿接来租屋处,与阿强一起生活。没想到才相处没有多久,阿强就露出真面目,开始以持有小美的不利证据为由,逼迫小美的4名女儿就范,透过强迫的手段性侵4名年幼的女孩,并且拿出手机拍下画面。

阿强的恶行还不只这样,他还会强迫4姊妹洗澡时使用手机开视讯,并且再拿这些影片作为筹码,将4姊妹当成性奴隶,扣除生理期来时的日子,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轮流性侵了4姊妹362次。

后来因为小美的大女儿交了男友,阿强心生不满,于是以赠送手机为由,将小美的大女儿骗回家,以剪刀攻击对方后,再动手性侵得逞。种种恶行让4姊妹忍受不了,其中一人向学校老师诉苦,阿强泯灭人性的行为才被外界知道。台中地院检察官侦结后将他起诉,并且求处30年重刑。

在审理的过程中,阿强全数认罪,台中地院法官考量他家境清寒等状况,认为检方求刑30年刑期过重,最后判阿强15年有期徒刑。

检方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执行刑的上限原先是20年,不过2005年修正后提高到30年,以修正的理由来看,原先是要避免数罪并罚定应执行刑过轻,造成数罪中各罪的实质刑罚,与单一犯罪之刑罚差距过大,导致犯案件数多的人反而受到优待。

阿强一共犯了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性交而对被害人照相、录影罪共45次,每罪判8年,又犯强制性交而对被害人照相、录影罪共177次,每罪判7年10月,又犯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共139次,每罪判7年8月,加上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伤害罪、强制性交罪,以违反其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制造与性相关、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电子讯号罪等罪嫌,宣告刑总和超过2千年。

高分院法官认定,由于阿强的宣告刑总和超过2千年,且各罪被害者都是未成年人,造成4名被害者终身苦痛,以侵害法益的加重、加乘效应来看,应该至少判处法定应执行刑规定之中重度刑,原判只有15年,只达修法后应执行刑上限的二分之一,尚有过轻,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22年,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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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5-2024 04: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11歲的國小女童上1對1家教課,教狼師竟趁獨處時猥褻


家教班男老師阿國(化名)被指控,2023年某日傍晚6時許,在自己開設的家教班上課時,趁僅有女學生小萱(化名)在教室內,竟在上課過程中,觸碰小萱腰部,還將身體逐漸靠近,小萱見狀移動坐到左側椅子並側身向閃避,阿國卻強行....





辯護人還指控,小萱或其父母的陳述極可能存有偏見,小萱父親在開庭前,有跟小萱聊過本案,不能排除她的父親有指導如何做證的嫌疑,而且小萱有講到她其實是不想上課的,不能排除她因而虛構事實。

法官檢視小萱父親與阿國的LINE對話,小萱父:「你確定是搔她癢?你最好說實話喔。她才小六而已喔..你覺得會相信她的話,還是相信你的話?…還要把事情鬧很大沒關係。」、阿國:「對不起,我…對不起。」

小萱父親:「什麼對不起啊?你做了什麼事啊?你連錯誤都不敢承認,你要做什麼老師啊?現在是不承認就對了。」、阿國:「我…我沒有不承認。」…小萱父親:「那你做了什麼事?還是你不想講了?我們不用講了,直接就報警就好了。」

小萱父親:「你沒做錯事你幹嘛對不起?」、阿國:「我做錯事了。」…小萱父親:「你有沒有手伸進去摸我女兒的xx?」、阿國:「有,我有摸到。」…小萱父親:「你是禽獸嗎?」、阿國:「對不起。」

法官認,阿國犯後否認犯行,未見其有悔意,且迄今未與小萱及其家長達成和解,態度非佳。日前依法判決,阿國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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